东莞律师QQ在线网首席律师胡正东(QQ:939135870电话:13532690835)系东莞知识产权案件的知名专家型律师,谨以精湛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满意的法律服务。胡正东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十年,主要从事“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熟谙行业实务及精通其法律事务,曾代理过多起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涉及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等,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法律顾问经验,多年来胡正东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其勤勉的工作态度,高质量、高效率的专业服务赢得客户的好评,在法律界知识产权律师当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范围:
一、专利:
1 、专利战略制定、专利申请论证、专利检索;
2 、参与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
3 、起草专利申请书及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4 、代理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合同纠纷的诉讼、调解或仲裁,代理申请专利行政处理、专利行政诉讼;
5 、以专利权作为出资时,办理专利权评估和专利权转移手续;
6 、其他与专利有关的业务。
二、商标:
1 、商标保护策略的咨询;
2 、商标检索、调查以及提供法律意见;
3 、参与商标注册申请和审查程序;
4 、参与商标异议、复审及撤销不当注册的程序;
5 、办理注册商标的续展和变更等事项;
6 、商标侵权纠纷的诉讼、行政查处和侵权打假;
7 、起草商标权的许可和转让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8 、参与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其他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纠纷的调解、诉讼
9 、其他与商标有关的业务。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版权)及其邻接权纠纷的调解、诉讼代理;
2、参与著作权行政处理程序;
3、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问题的处理;
4、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著作权问题的处理;
5、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业务。
四、商业秘密
1 、商业秘密保护策略的制定;
2 、通过合法途径把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转化为商业秘密
3 、同时利用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对企业的技术进行综合保护;
4 、为企业起草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竞业限制合同,制定保密制度;
5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调解和诉讼代理;
6 、其他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业务。
五、反不正当竞争
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和证据收集;
2 、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调解和诉讼代理;
3 、其他与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业务。
六、与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地理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有关的事务处理。
成功案例:
案例一:新药技术合作开发纠纷
科技人员张某于1999年研究出一种新药的制备方法,且已经制备出样品并通过了初步的检验。在进一步进行新药的“中期试验”、申请新药证书、投资生产时,因缺乏资金,与某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公司负责新药的“中期试验”等各项费用,张某负责全部技术工作和申请新药证书;待新药证书申请下来之后,甲公司以现金投资800万元,张某以新药证书作为出资,合资成立一医药有限公司生产该新药。协议书签订后,开始履行较顺利,新药证书也如期申请下来了,张某还以个人名义申请了新药的生产方法专利。但甲公司却因自身资金紧张没有投资,使得医药有限公司没有成立。后张某转与他人合作。甲公司于是起诉张某,认为其与张某共同具有新药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申请专利权,张某未经其允许,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及擅自与他人合作,侵犯了其对新药技术的知识产权,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其知识产权人身份并要求张某停止侵犯其知识产权行为。
胡律师在接受张某的委托后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工作,找出三份关于新药初检的试验报告和检验报告。能够证明在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协议书时,新药技术已经存在。且报告的结论是在对新药试样进行了一年的时效后作出的,也就是说,报告出具日至少一年之前新药试样就已经制备出来,这足以说明在签订协议书前,新药技术就已经存在了。
胡律师对证据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使本案最后胜诉。
案例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2009年9月,罗云律师接受第三人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应诉浙江某家具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纠纷案。
专利权人张某分别于2007年7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及专利。2008年6月该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随后,专利权人将该专利独占许可给东莞A家具有限公司。
2009年初,A家具有限公司发现本案第三人B家具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并销售其享有的外观设计独占实施许可专利权的产品,造成其巨大的经济损失。
2009年3月,A遂对B销售的产品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当月,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35000元。
2009年4月20日,胡律师接受B的委托,担任涉案专利侵权的诉讼代理人。胡律师检索到在先设计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近似。在代理意见中提出涉案外观专利不具新颖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申请,并申请法院中止本案审理。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认为涉案专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