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QQ在线网首席律师胡正东(QQ:939135870电话:13532690835)系东莞医疗事故案件的知名专家型律师,谨以精湛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满意的法律服务。胡正东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十年,主要从事“医疗事故”领域法律服务,熟谙行业实务及精通其法律事务,曾代理过多起医疗事故案件,类型涉及医疗事故认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法律顾问经验,多年来胡正东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其勤勉的工作态度,高质量、高效率的专业服务赢得客户的好评,在法律界医疗事故律师当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法律服务范围:
一、解答医疗纠纷和药物纠纷的法律咨询:
1、接受咨询,进行病例分析和案情分析;
2、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个案分析咨询报告。
二、代为医疗纠纷当事人调查、取证:
1、代为医疗机构、患者复印、封存病历资料或现场实物;
2、代为医疗机构、患者收集、组织相关证据;
3、代书各种取证申请;
4、进行尸检见证。
三、代理医患双方进行和解、谈判、调解和协议签订:
1、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参加重大纠纷的策划,为医疗机构、患者提供协商方案;
2、参加医疗机构、患者双方或多方进行的协商谈判;
3、提请并参与行政调解;
4、代理起草和解协议;
5、为协商、协议提供律师见证。
四、代理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代书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2、代为办理“现场实物”鉴定申请;
3、代理医疗机构、患者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抽取鉴定专家,代理对鉴定专家提出回避申请;
4、准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资料,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代理医疗机构、患者组织和提交鉴定所需材料;
5、代理起草陈述意见;
6、代理医疗机构、患者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并发表陈述意见;
7、代理申请再次鉴定、停止鉴定。
五、代理提起、参加医疗纠纷诉讼:
1、代书各种起诉状、反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书;
2、代为当事人收集、组织、提交相关证据;
3、代为起诉、上诉、申诉;
4、代为核算赔偿数额;
5、代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参加伤残等级鉴定;
6、代理医疗机构、患者参加法庭审理、调解。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委托人作出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七、担任医疗机构(或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单项法律事务顾问,
成功案例
案例一:医院涂改病历 举证不能被判赔偿18万
1月25日,叶某因腹部疼痛到医院就诊,医院安排检查。做完检查后不久,叶某便感到腹部疼痛和腹胀,随即被安排住院治疗。当天晚上,叶某病情恶化,并于第二天凌晨死亡。
事件发生后,叶某的丈夫及其子女发现医院对病历记录进行多处涂改和添加。为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胡律师接受叶某的委托后,向法院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规范医务人员病历的书写,保证病历的客观和真实。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修改下级医务人员的病历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并签名,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医院书写的病历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规则,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在本案中,医院涂改病历,无法提交真实的病历,而病历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依据,因存在涂改而导致鉴定不能正常进行,应认定医院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支持胡律师的观点,认定医院因涂改病历,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正常进行,判决承担六成责任,赔偿死者亲属60%的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加上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案例二:张某诉X医院医疗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中,张某系新生儿,由于其母亲在生产过程中,为被告医院的助产师拉伤,后被确诊为右臂丛神经损伤,构成9级伤残。由于张某的父母均为外来打工者,无力承担其巨额的医疗费用,同时被告医院又拒绝承担赔偿(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故此医院认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代理人的胡律师,突破固有的思维模式,不以医疗事故(因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立案要求赔偿,这样被告医院提出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无需赔偿的观点就显得苍白无力。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指出,医院虽无明显过错,但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未进到风险告知与谨慎处理义务,对张某的损失具有一定的过失。最后,法官判决被告医院同意赔偿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