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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女许霆”重审仍判5年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7-5 11:59:29 阅读:

    9年前,广东五华县人廖淑珍用一张余额只有1300元的银行卡,伙同他人从ATM机上7天疯狂取款444次共计近60万元,并将其中的27万元占为己有。由于其利用ATM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与之前的许霆案惊人相似,因此廖淑珍也被媒体冠以“广州女许霆”的称号。

  廖淑珍住处搜出27万
2000年10月,廖淑珍将其夫所雇工人蔡某的照片交由他人伪造了名为“李明华”的身份证。同年11月22日,上述身份证被用于在建行开设储蓄卡。
2001年2月20日,“李明华”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1366.25元。2001年2月21日至26日,建行在广州芳村、荔湾、越秀、天河的ATM被“李明华”储蓄卡利用银行网络故障连续取款434笔,共计563200元。
2001年2月27日,廖淑珍再次在新塘办事处柜员机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抓获,那张能不停吐钱的卡被她偷偷扔在了地上。次日,公安机关从其家中缴获27万元赃款,发还给建行。
  2008年春节,被通缉了整整7年的廖淑珍被铁路公安抓住

  一审判决与许霆案惊人相似
  2009年初,广州中院经一审认为,廖淑珍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依法应使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鉴于廖淑珍是在发现银行网络系统出现漏洞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盗窃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且赃款已交回,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廖淑珍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最后,法院判决廖淑珍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一判决与许霆案的重审判决的判决理由、判决结果都惊人相似。不同之处在于,许霆案的判决是经过法学界和媒体等沸反盈天的大辩论之后作出的,而廖淑珍案并无此繁复过程。有法学界人士说,廖淑珍“捡了个大便宜”。但现年50岁的廖淑珍并不“领情”,她随后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去年11月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仍判5年
  2010年6月23日,广州中院对廖淑珍盗窃一案作出重审判决,依然维持了5年的刑罚,并处罚金二万元。
判决详细阐明了判决理由:首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廖淑珍存在恶意透支的主观故意。第二,27万元确系廖所取赃款。廖淑珍及辩护律师提出没有证据证明400多次取款是廖一人实施,查获的27万元不一定就是廖淑珍一人取得。判决指出,起诉书并未指控400多次取款均由廖一人实施。但指控其盗窃27万元的事实,有廖淑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而且有从其家中缴回的27万元等证据相互印证。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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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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