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联系方式 来访路线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加入收藏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 行政诉讼 房产建筑 医疗事故 劳动争议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消费维权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行政诉讼律师 房产建筑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金融保险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消费维权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海事海商律师 涉外纠纷律师
  李庄当庭承认作伪证 龚刚模等6名证人出庭作证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2-2 23:15:35 阅读:

李庄当庭承认作伪证龚刚模等6名证人出庭作证

                 李庄当庭承认作伪证 龚刚模等6名证人出庭作证

华龙网2月2日15:45分讯(数字记者李心成、阙影、徐兴渝)今日上午9:30,李庄涉嫌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上诉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悉,此次李庄上诉案将有6名证人出庭作证。 

  开庭不久 李庄当庭承认作伪证 

  开庭十分钟后,李庄向法庭称:“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撤回上诉理由,我先前的上诉理由作废。”

  李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郑重向李庄提出,希望其郑重表态,问他是否知道撤回上诉理由的后果。李庄表示明白后果,并当庭承认了作伪证。 

  在法庭提问阶段,检方问李庄,其为何放弃上诉,为什么作伪证。李庄回答说:“作伪证是为欺骗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也是为龚刚模开脱罪责。” 

  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权 

  上午10:44分,审判长在传唤证人龚刚模上庭时,被告人李庄向审判长申请需要上洗手间,审判长当即表示休庭10分钟。 

  据悉,在李庄案二审开庭前,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就得到了充分保障。重庆市一中法院对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等查阅卷宗材料提供了足够的便利,充分保障其作为辩护律师的权利。该院不仅为高子程对案卷材料进行查阅和复制提供了便利,而且根据辩方申请对认为可能影响二审判决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供给了高子程,从程序上充分保障了辩方的各项诉讼权利。 

  龚刚模称不想跟李庄一起说假话,加重罪行 

  当高子程律师询问龚刚模为什么检举李庄时,龚刚模说,“我不想跟李庄一起说假话,加重自己的罪行。”龚刚模认为自己本身没有参加黑社会,罪行并不重,说假话自己会加罪。同时,龚刚模说,李庄让他在几张没有内容的白条上签了字,他担心李庄以此去勒索自己的朋友和家人,所以检举了李庄。 

  龚刚模还陈述到,一审法院曾给他发过出庭通知书,但自己当时不愿意来。 

  在高子程和陈有西轮番向龚刚模发问了半个小时左右后,中午13时左右,龚刚模向审判长提出请求:“我脑壳被问昏了,我不想作证了。”当时,龚刚模手摸脑袋,脸上呈现出痛苦的表情。 

  审判长和审判员当庭合议后认为,证人拒绝继续作证是其合法权利。随后,龚刚模被法警带离庭审现场。审判长宣布再次休庭。 

  高子程、陈有西当庭给龚刚模“验伤” 

  庭审现场,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现场给龚刚模“验伤”。 

  “你有给李庄说被吊过吗?”高子程问道。 

  “没有!是李庄用眼神和语言暗示我这么说的。”龚刚模回答道。 

  “那你手上的伤是怎么回事?”

  龚刚模说,是2009年4月份去海南三亚湾旅游时不小心弄伤的,在左手上留下了痕迹。 

  “我可以来看看吗?”得到审判长同意后,高子程、陈有西现场走到证人席,给龚刚模“验伤”。 

  高子程看到,龚刚模的手上有四处痕迹和色素沉淀。 

  “这些伤痕都是我进看守所前留下的,我自己都没在意,也没有把它当成伤。”龚刚模强调,他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来源:东莞律师


 
  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 更多>>
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本律师愿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

在线免费咨询QQ

  服务区域
莞城 南城 东城 黄江
寮步 石排 长安 东坑
企石 桥头 横沥 虎门
麻涌 大朗 樟木头 常平
中堂 万江 茶山 沙田
谢岗 凤岗 洪梅 道滘
高埗 清溪 塘厦 凤岗
大岭山 望牛墩 石龙 石碣
厚街
松山湖 其他区域
  联系方式 更多>>
联系人: 胡正东律师
咨询热线: 13532690835
13433655485
咨 询 QQ:
939135870
987103158
办公电话: 0769—23090912
传    真: 0769—23090912
网    址: www.0769lvshi.com
电子邮件: hzhdlawyer@sina.com
办公地址: 东莞南城区莞太大道
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
(即新城市酒店21楼)
乘车路线: 东莞市内乘C1、L1、L4、
39、20、48、2、6、8、
10鸿福路口站下,8、
14、24、26、31、47路
电信局站下可直达

关于我们 | 新闻动态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免费咨询热线: 13532690835 13433655485 | 法律咨询QQ:939135870 987103158 | 办公电话: 0769—23090912 | 传真: 0769—23090912

东莞律师QQ在线网 © 版权所有 首席律师:胡正东        粤ICP备09177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