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联系方式 来访路线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加入收藏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 行政诉讼 房产建筑 医疗事故 劳动争议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消费维权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行政诉讼律师 房产建筑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金融保险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消费维权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海事海商律师 涉外纠纷律师
  葬礼前夜发电机尾气吞噬两法师命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1-21 14:38:14 阅读:

办丧事时因供电不正常,就在家里用汽油发电机发电,两名法师晚上休息被气体毒死在房间内,元凶竟是这台汽油发电机。他们忽略了这个燃油发电机会不停耗用屋中的氧气,而排放出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等有毒气体可致人死亡。10月15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生命权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周顺兴赔偿六原告合理的死亡赔偿金、扶养费两项共计人民币12188元;由被告何德书赔偿六原告合理的死亡赔偿金、扶养费两项共计人民币36564元。
    被告何德书与死者王兴春系师兄弟,曾在一起共做法事。

    2008年12月4日,被告周顺兴之父死亡,被告周顺兴与做法事的掌坛师(本地习俗做法事的主持人)即被告何德书协商后达成协议,由被告何德书组织人,为被告周顺兴之父做法事两昼夜,报酬为2680元。

    同年12月7日,从外地打工回来的王兴春,得知其表哥张孝清等人在被告周顺兴家做法事,其提出参加做法事,张孝清同意后便来到被告周顺兴家一起做法事。

    12月8日晚做完法事后,王兴春与一起做法事的王文义未到被告周顺兴家安排的房间内住宿,擅自住进了被告周顺兴家用来停放发电机里面的一间房屋。次日早晨寻找二人做法事时,发觉王兴春与王文义已因发电机排放的气体中毒死亡。

    2008年12月10日,镇雄县司法局芒部司法所主持被告周顺兴与死者王兴春的父亲王凤委达成协议,由被告周顺兴赔偿了原告方王兴春死亡的丧葬费21600元。后原告方要求被告周顺兴赔偿王兴春死亡赔偿金等费未果,遂于2009年4月向法院诉求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顺兴经与被告何德书协商,将为其父做法事的工作交由被告何德书承办,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何德书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被告周顺兴作为定作人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按照本地习俗作法事的先生住宿应由被告周顺兴负责安排,因其疏于管理致使王兴春进入存在危险的房间住宿,导致王兴春死亡,被告周顺兴有一定过失,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何德书作为做法事的掌坛师,是做法事的主持人,应对整个做法事的活动进行统筹安排、监督管理,对王兴春在做法事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王兴春在为被告周顺兴之父做法事期间,不听从安排擅自入住正在工作的发电机临近房间,其作为成年人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应当知道发电机排放的气体对自身生命的危害性,因其疏忽大意而致使死亡结果的发生,自身存在严重过失,应承担60%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方诉求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扶养费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法院只依法保护合理的赔偿数额。因王兴春的死亡不是二被告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所致,未构成共同侵权,二被告只能根据其过失大小或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方要求二被告负连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来源:东莞律师


 
  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 更多>>
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本律师愿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

在线免费咨询QQ

  服务区域
莞城 南城 东城 黄江
寮步 石排 长安 东坑
企石 桥头 横沥 虎门
麻涌 大朗 樟木头 常平
中堂 万江 茶山 沙田
谢岗 凤岗 洪梅 道滘
高埗 清溪 塘厦 凤岗
大岭山 望牛墩 石龙 石碣
厚街
松山湖 其他区域
  联系方式 更多>>
联系人: 胡正东律师
咨询热线: 13532690835
13433655485
咨 询 QQ:
939135870
987103158
办公电话: 0769—23090912
传    真: 0769—23090912
网    址: www.0769lvshi.com
电子邮件: hzhdlawyer@sina.com
办公地址: 东莞南城区莞太大道
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
(即新城市酒店21楼)
乘车路线: 东莞市内乘C1、L1、L4、
39、20、48、2、6、8、
10鸿福路口站下,8、
14、24、26、31、47路
电信局站下可直达

关于我们 | 新闻动态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免费咨询热线: 13532690835 13433655485 | 法律咨询QQ:939135870 987103158 | 办公电话: 0769—23090912 | 传真: 0769—23090912

东莞律师QQ在线网 © 版权所有 首席律师:胡正东        粤ICP备09177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