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联系方式 来访路线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加入收藏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 行政诉讼 房产建筑 医疗事故 劳动争议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消费维权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行政诉讼律师 房产建筑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金融保险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消费维权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海事海商律师 涉外纠纷律师
  十龄童被高压线烧伤 整容后再起诉获赔19万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1-21 14:37:03 阅读:


 固始县的10岁女孩小丽(化名)玩耍时不幸被变压器上的高压线烧伤,落下多处伤残。为此,其家人将责任方固始县电业管理局和中国农业银行固始县支行(下称固始县农行)告上法庭,并获得赔偿。去年小丽家人遵照医嘱,经多方治疗,为其施行多次整形手术,并再次向责任方索赔。1月4日,安徽省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原告小丽为整形所花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240574.64元,由被告固始县电业局承担60%,即144345.98元;由被告固始县农行承担20%,即48115.33元。其余损失由原告父母承担。
    法院查明,固始县农行在县城蓼北路中段以南建有东、西两栋家属楼,以院墙相隔。小丽家住西家属楼。

    2007年5月12日下午5时许,小丽和同家属区小女孩李某到西家属区东部玩耍,该处有固始县农行设置的石鹿、石狮等雕塑。小丽玩耍中顺着家属区南端的铁栅栏爬上东西楼间隔的南部院墙顶,又顺墙顶行至农行在东家属区靠院墙建筑的煤棚顶部平台。该平台上有农行于1995年至1996年间委托固始县电业局安装的一台220KVA.10KV变压器,变压器的上、下引线均为裸线。该变压器东侧悬挂有“高压危险”字样警示牌。小丽靠近变压器时,被下引线击伤。

    小丽受伤后,先后入住固始县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西安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诊治,花费医疗费37501.62元。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患者小丽面部瘢痕属五级伤残、颈部瘢痕属七级伤残、左颞顶部瘢痕属九级伤残、左臀部及右下肢瘢痕属十级伤残。医嘱:患者头面部及小口畸形,避免日光照射,建议一年后整形治疗。

    该案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固始县电业局承担主要责任(60%),赔偿小丽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2387.37元;固始县农行承担次要责任(20%),赔偿54129.12元;其余损失由小丽父母承担。二被告服判并履行了判决。

    自2008年4月始,小丽先后被家人送至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七三一七一部队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浦东分院进行整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189327.09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丽被变压器的裸线击伤致残,原因之一在于其作为未成年人,在缺乏识别、判断能力的情况下,其父母未尽监护人的监管职责,故其父母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因之二在于事故变压器缺乏必要的维护,因为根据《河南省信阳市电业局配电线路及设备现场规程》规定,高低压下引线均应使用绝缘体,而事故变压器的上下引线均为裸线,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此,固始县电业局、固始县农行均有责任。根据原终审判决,固始县电业局、固始县农行分别承担60%、20%的赔偿责任,双方均履行了该判决。故此次原告因整形再次起诉责任方,仍宜按此比例划分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东莞律师


 
  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 更多>>
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本律师愿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

在线免费咨询QQ

  服务区域
莞城 南城 东城 黄江
寮步 石排 长安 东坑
企石 桥头 横沥 虎门
麻涌 大朗 樟木头 常平
中堂 万江 茶山 沙田
谢岗 凤岗 洪梅 道滘
高埗 清溪 塘厦 凤岗
大岭山 望牛墩 石龙 石碣
厚街
松山湖 其他区域
  联系方式 更多>>
联系人: 胡正东律师
咨询热线: 13532690835
13433655485
咨 询 QQ:
939135870
987103158
办公电话: 0769—23090912
传    真: 0769—23090912
网    址: www.0769lvshi.com
电子邮件: hzhdlawyer@sina.com
办公地址: 东莞南城区莞太大道
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
(即新城市酒店21楼)
乘车路线: 东莞市内乘C1、L1、L4、
39、20、48、2、6、8、
10鸿福路口站下,8、
14、24、26、31、47路
电信局站下可直达

关于我们 | 新闻动态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免费咨询热线: 13532690835 13433655485 | 法律咨询QQ:939135870 987103158 | 办公电话: 0769—23090912 | 传真: 0769—23090912

东莞律师QQ在线网 © 版权所有 首席律师:胡正东        粤ICP备09177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