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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子不孝续弦无望 老父欲解收养关系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1-21 14:31:11 阅读:

 “在蚌埠市我是一位无亲无故又无亲生儿女的外乡单身老人。今年已经76岁了,身体又不好,体弱多病,很需要找一个老伴照顾我的日常生活。”法庭上的钱子房一再强调养子的不孝导致他年老无伴。

    上世纪六十年代,转业到安徽省蚌埠市的钱子房的收养了一个小男孩。钱子房夫妇把孩子抚养长大,直至他参加工作。钱子房的养子在成年后却得了一种罕见的疾病最终导致严重的残疾,渐渐变得生活不能自理。丧偶的钱子房此时也已年纪很大,两个人都需要人照顾,两人之间产生了矛盾,致使养父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人介绍的几位女方看到养子对钱子房不孝,最终都不欢而散。


    于是,钱子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两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子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共计43200元,并立即腾退房屋返还给原告。


    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在被告未成年时,供养被告生活和学习,抚养被告成长,已尽作为养父的责任。被告在成年后,应尊敬养父、赡养养父。考虑到被告的身体出现严重的疾病,并最终导致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而原告也已年老,生活需要人照顾,原告与被告应相互理解,相互扶助,不能因家庭琐事影响父子感情。故法院认为,不应解除双方的养父子关系。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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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本律师愿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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