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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养液加“虫夏” 消费者讨十倍赔偿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1-21 14:27:49 阅读:


怀疑购买的营养液中含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能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药品“冬虫夏草”,李先生将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525元,并十倍赔偿5250元。近日,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起诉书中称,2009年8月30日,李先生在旺市百利超市五棵松店购买了5盒“乌鸡虫草”营养液,李先生认为该产品属于普通食品,产品配料表中标注的“冬虫夏草”属于药品,不应该添加到普通食品中,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庭审中,李先生的代理人称,李先生服用以后感到身体不舒服,听朋友说冬虫夏草是药品,不能随便服用。后查阅相关文件,发现冬虫夏草不能作为食品使用。李先生向海淀区万寿路工商所反映,该所所长亲自答复了李先生,所购买食品添加了药品不属于其管理范围,并电话通报了海地区工商局的法制科,普通食品添加药品无权管理,可以去药监局举报查处。药监局也表明不归其管理,李先生经过自己多次努力没有得到解决,才起诉到法院。

    代理人认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合法的销售商,应该向销售者销售合法的食品,也就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食品,食品安全法明确了普通食品不能添加药品,冬虫夏草属于名贵中药,依据卫生部禁止食品加药的管理规定,若普通食品添加药品,必须企业有连续生产三十年的生产历史,证明其使用为危害性,经过相关专家认定,没有危害,而且必须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另外,涉案食品是普通食品,普通食品添加药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作为合法的销售人,有进货检验的义务。对方QS号是假冒的,扩大了使用范围.

    另外,李先生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包装商品允许短缺量,涉案产品1050毫升,但是经过量杯测量,实际每瓶只有140毫升,实际上五瓶只有980毫升,缺斤短两,涉嫌欺诈。并且,涉案产品擅自扩大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属于无证产品,是违法产品。

    旺市百利公司的代理人称,双方买卖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李先生无证据证明双方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合同是有效的。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我方所卖的食品安全的情况下,不能赔偿。我方没有在明知销售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况下销售商品,所有资质证书表现出涉案商品是合法的。要求李先生依据行政法规对食品进行审查是不公平的。

    由于旺市百利方面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此案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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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本律师愿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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