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1-8 10:28:07 阅读:次
12月19日,广西崇左市左江扶绥河段“4·10”水质污染损害赔偿案,经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广西东亚公司等三家企业被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686.80元,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2003年4月14日,广西左江扶绥河段龙头水域发生严重污染,造成扶绥县龙头乡那塘村村民黄某在此水域内网箱养殖的2125千克鱼类死亡。后黄某要求扶绥县渔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废水排入左江的4家企业赔偿其经济损失,但遭拒绝,于是黄某将4家企业告上法院。
2003年4月13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示,由广西区环保局牵头成立了“4·10”左江水污染事故联合调查组。联合调查组经调查认为,事故是由于上游一些企业超标排放生产废水(主要是有机废水),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该河段水质造成严重污染,消耗了水中溶解氧,导致网箱养殖鱼类及河里的天然水生动物因缺氧而窒息死亡。而在这期间排放超标工业废水有广西东亚公司,日排放量达64000立方米,应承担主要责任;永盛公司偷排致害物质含量极高的酒精废液,亦应承担主要责任;该县造纸厂、晋兴发公司日排放500至600立方米,应承担次要责任,按承担责任比例:东亚公司、永盛公司各承担42%,县造纸厂、晋兴发公司各承担8%。
原告在审理中放弃对被告晋兴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确认,为此被告东亚公司、永盛公司、县造纸厂三家企业对晋兴发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依法不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东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