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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错误登记延误救助自杀者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1-8 10:27:46 阅读:

  一名女住客在入住上海市长宁区某酒店第三天被发现自缢于房间内,死者父母以酒店登记时出现差错延误救助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酒店被判承担10%的赔偿责任。
    37岁的小柯原是一名大学毕业的外事翻译,在28岁时不幸患上了精神疾病,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去年夏天,她的病情一再反复,总是唠叨要“回天国去”。8月21日,她又在家中反复说起“我决心回天国去了,因为神在上天呼唤我”,还拿出了纸和笔,声称要写遗书。就在柯母到门口拦出租车准备带女儿去医院的时候,小柯已走出家门不知去向。一个小时后,她给家里打了个电话,告诉母亲自己现在就要去寻死了。心急如焚的小柯父母立即向警方报了案,根据他们的推测,小柯没有其他地方可去,只能去酒店或者旅馆,然而警方在上海旅客网上全力搜索,也没有小柯的住宿登记。第三天,她被发现自缢于长宁区某酒店的客房内。其实,小柯离家出走后,就凭失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入住了该酒店,而酒店在登记时将小柯名字中的“奕”字错输为“弈”,因此警方在网上搜索时,没能找到小柯的入住登记。小柯父母认为,正是由于酒店的不负责任,才导致他们无法及时找到准备自杀的女儿,酒店应当对女儿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要求酒店赔偿丧葬费2400余元、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而酒店则辩称,小柯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才导致女儿离家出走并自缢身亡,酒店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市旅馆业的相关行业规定,酒店须将当日旅客住宿状况及时登录到《旅客住宿登记簿》。酒店疏于谨慎执行规章规定,发生失误行为,属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小柯自杀身亡的直接原因,虽是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离家出走,但其父母本可通过后续救助继续履行保护义务,阻止不利后果的发生。正是酒店的过失行为阻断了小柯父母实施救助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小柯的死亡,与其死亡后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综合酒店方的自身过错、事件的偶发性及酒店的经营等级等具体情节,酌定酒店承担10%的责任,赔偿丧葬费1219元、死亡赔偿金33366元。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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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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