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QQ在线网首席律师胡正东(QQ:939135870电话:13532690835)系东莞房产建筑领域的知名专家型律师,谨以精湛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满意的法律服务。胡正东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十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及建筑工程”领域法律服务,熟谙行业实务及精通其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法律顾问经验,多年来胡正东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其勤勉的工作态度,高质量、高效率的专业服务得到了银行、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客户的一致认可与好评。
房产建筑领域律师法律服务范围:
一、房地产领域:
1、一手商品房买卖(预售、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包括为购房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开发公司资信调查、项目合法性认证、购房合同的修改与补充、合同谈判和签约、银行按揭贷款、代办产权证、办理入住手续、审查物业管理公约、签署物业管理合同等全过程法律服务;
2、房地产租赁。
3、房地产抵押。如私房抵押、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抵押、股份制企业抵押(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建工程抵押。
4、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包括城中村旧改拆迁、招拍挂、项目转让、合作开发等;
5、项目施工建设,包括工程发包分包、施工合同签订履行、工程结算验收、项目融资等;
6、项目销售,包括融资按揭合同、销售代理、预售合同、入伙交楼事务等;
7、项目物业管理。
二、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前期法律服务项目:参与工程项目立项的前期法律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起草和准备,提供工程项目政策、法律可行性分析;审查可行性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①就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实物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②协助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及其他各种政府批准手续;
③协助拟定建筑工程律师为您提供-建筑工程项目合作开发方案;参与起草和完善联建、参建或合资、合作合同文件,选择合适的投资形式和保险方式,进行项目转让和产权交易,起草、审核工程项目转让、收购合同;
④协助当事人办理征地手续;起草、审核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相关合同等;
⑤协助当事人制定拆迁方案;草拟、审核委托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文告、拆迁安置协议等;处理拆迁纠纷。
2、建筑工程履行中法律服务项目:
①参与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文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提供招标投标的法律咨询。
②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及各种招标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
③代为起草或者审查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代建项目管理合同等合同文本和相关补充文件,审查相关单位的专业资质,参与或代理合同谈判,协助开展合同管理事务。
④为委托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实务培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帮助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合同及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⑤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协助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协助委托人与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协调工程建设各方因工程结算而产生的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代理对争议价款的工程造价审核、鉴定以及诉讼、仲裁工作。
⑥围绕工程项目,协助委托人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监控制度,协调处理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为事故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协助委托人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立联系;代理开展工程质量的评定、鉴定及诉讼、仲裁工作。
⑦参与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协助建设各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参与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⑧参与委托人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对验收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⑨参与工程结算工作,协助委托人协调工程结算纠纷,完成工程结算。
⑩协助委托人建立切实有效的工程保修体系,以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正常使用。
3、工程索赔,工程侵权纠纷等。
4、建筑工程律师为您提供-建筑工程专业资信调查:建筑工程项目背景、立项、规划等各项审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调查;对建筑工程合同主体资质、资格及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和调查。
成功案例:
案例一:胡律师代理A的房产纠纷案件
2003年4月,A与其远房亲戚B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约定B将座落于某市某村的两间旧楼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A,双方签约后,A马上全额支付了房款,此后两间旧楼房就一直由A管理使用。此后几年房价疯涨,B反悔,要求B返还房产,主张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B自然不同意。双方为此闹到了法院。
B在诉状中称,当初A以欺骗的手段、骗取她在房屋买卖契约上摁上手印。B还特别强调,楼房所在土地是集体土地,A是城镇居民户口,不是该地村民,法律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集体所有土地原则上不得进入市场,要求法院判决双方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胡律师以以下观点进行反驳:首先,当时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次,A在契约签订之日就支付了房款,并从2004年起对买下的房屋一直管理使用至今。本案的房屋买卖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B反悔,主张房屋买卖无效,这有悖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和公平的原则。法院支持胡律师观点,判决A胜诉。
案例二:胡律师为代理原告李某房地产纠纷案
2005年李某经人介绍将坐落于广东某市某镇的私有房屋出典给X典当商行,典价为五万元,估价为十五万元,典期为六个月。双方签订当票一张,当中注意事项规定:“超过期限未来本典当商行办理手续,所当物品归本典当商行所有”。同时又签订典当补充协议,规定“典当成交后,先扣2个月利息,每月利息为1750元。如不按时交息,利息加倍,如需续当,先交回本金和利息,赎回后,重新办理典当手续”。随后,李某告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典期届满当日,李某未办理回赎。次日,X典当商行通知李某房屋已变成绝卖,原告要求回赎,X典当商行不允,并告诉原告只能用15万元回赎,而后双方多次协商也未能解决。几日后,X典当商行雇佣人员接管了出典房屋,一个月后登报公告拍卖该房。为此,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回赎出典房屋。
胡律师以以下法律观点,为李某取得胜诉的结果:
1、本案属于房屋抵押贷款关系。尽管当票上写的是房屋典当,但当地相关法规规定不允许房地产典当,不能按房屋典当关系处理。本案是以房屋抵押贷款,但由于双方未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应认定抵押无效,属于普通的债权债务。
2、x典当商行先扣利息的做法,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扣除部分不能计入本金部分。
法院支持胡律师观点,判决李某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