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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1-20 14:09:15 阅读:


第一条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第八条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第九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第十一条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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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本律师愿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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