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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期间财产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2-5 13:37:36 阅读:

同居期间财产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基本案情  王某(男)与刘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均已离异,通过交往,男方于2004年带着两个子女与女方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年7月,由男方出资(女方自认)在万州城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购房款为87522元。购房后,双方共同出资(男方称亦全部由其出资,但其不能提供足够证据,女方只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购置家具。双方均认可装修、购置家具花费了10万元。从2004年开始,女方与男方共同生活至2008年5月。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相互猜忌,无感情可言,难以共同生活在一起,女方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生活期间所购置的财产。  女方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购房款虽是由男方出资,但财产系在双方同居期间所得,按共同财产处理。按照婚姻法照顾女方的规定,房屋理应平均分割;同理,装修、购置家具花费的100000元亦应平均分割。  男方认为,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按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来处理,而是考虑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男方认为房屋应完全归其所有,装修及家具可以平均分割。  ◆◆律师评析  陈辉 谢瑞明(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产生的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一点没有争议。  但是,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婚姻法规定,按照顾女方进行平均分配呢?我们认为,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本案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由于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约定,因购房款全部由男方支付,装修及家具男方出资了大部分,根据等分原则,考虑男方对购置房屋并装修以及添置家具等财产的贡献较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可以将房屋全部分配给男方,装修及家具双方平均分配,更能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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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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