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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东莞十大案例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2-5 13:34:20 阅读:

                        2009年东莞十大案例

十大案件之一:女友被欺负 杀出租车司机出气

   入选理由: 能够反映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特征,具有代表性和教育性。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1日23时许,17岁的邓某锋因被父母责骂,心情不好而离家出走。期间,邓某锋又想起其女朋友刘某琴称曾被一名开蓝色出租车的司机欺负过,遂决定杀死一名开蓝色出租车的司机泄愤。7月22日23时30分许,邓某锋携带购买的刀具,乘坐一辆蓝色出租车。到偏僻处,邓某锋将司机苏某杀害。邓作案后,仇恨情绪发泄,感到恐慌,立即将罪行告知父母,并且也积极投案自首,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邓某锋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法官点评:
     行为的冲动性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特征,邓某锋因小事就迁怒于他人,将怨愤撒在毫无干系的被害人苏某身上,不为别的,就为了泄愤,并认为杀人后坐牢可以气气父母,通过这种极端的方式可引起父母对自己的重视。
    本案的发生,反映了部分未成年人父母在子女教育问题上的失职,邓某锋这样年纪的孩子,正处于人生的叛逆期,他们缺乏独立面对社会的能力;他们又具有强烈的个人意识,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理解、关心、支持、宽容。而作为父母,在孩子这个年龄段最重要的是做好与子女的沟通、教育,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心理情绪,更多地是以朋友的身份与之交流,及时化解潜在矛盾和危机。在处理孩子问题上,切忌生硬,动则打骂,更多地应当注重沟通,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使他们感受到父母的关怀和包容,让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健康成长。
十大案件之二:破产重整 实现共赢
   入选理由:本案是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宗“以债转股”方式重整成功的破产案件。
    基本案情:
    永某电脑五金(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某公司)是台湾某上市公司在东莞东坑投资成立的台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制造电脑机箱和外壳等,是该上市公司在大陆的核心生产基地。2007年产值约10亿元,年生产世界知名品牌的电脑机箱约600万台套,市场占有率居世界前3名,在国际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2007年下半年起,公司出现周转资金吃紧,又因金融风暴影响,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供应商停止供货。债权人纷纷起诉,其有效资产均被查封或者执行,公司停产,外债高达2.5亿。至2008年9月24日管理层被逼无奈暂时撤离公司,并于次日全厂停工停产。
    去年1月20日,东莞中院民二庭裁定受理永某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案破产重整管理人。之后,民二庭在东坑镇政府部门协调下,成功引入其他两家公司的资金,《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获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去年10月27日,管理人向东莞中院申请裁定批准通过永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宗“以债转股”方式重整成功的破产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破产重整程序优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当事人自治与法院监督相结合、联动合作与服务大局四大原则,成功实现破产重整,金融债权和职工债权均100%清偿,约70%普通债权人以债转股,约30%普通债权人的债权以20%的比例得到清偿,从而实现了各方共赢,挽救了一大批上下游企业,稳定了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十大案件之三:侵害商业技术秘密 害人害己
   入选理由:本案是商业秘密中“先刑后民”维权策略的典型案例。该案牵涉刑事、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侵权、公司股东的责任等复杂法律关系,较为典型。
    基本案情:
    某公司(即东莞某制鞋有限公司)于2000年开始自主研发PCU技术,并已正式投产。经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制鞋工业技术中,其中有三方面属于带有秘密性的技术信息。某公司为该技术制定了保密制度并于2003年2月施行,并在厂内进行张贴以及组织员工学习。
    武某山、蒋某军原系某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掌握了PCU技术。2005年10月至2006年2月,武、蒋二人未办理正式离厂手续转投高某翘公司,并将某公司研发的PCU技术带到高某翘公司致使高某翘公司生产出同样的鞋底,令某公司利润下降并因而损失60多万元。由此,原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将武、蒋提起公诉。最终法院认定,武、蒋二人侵犯商业秘密罪,并认定某公司因此损失604000元。
    2008年2月,某公司将高某翘公司和其股东谢某蓝和谢某告上法庭,提起商业秘密侵犯民事诉讼,并主张被告赔偿1万余元的鉴定评估费用。但在此之前的2008年1月10日,高某翘公司由东莞市工商局核准同意注销。根据《清算报告》,注销时,高某翘公司在支付所有款项后,资产尚有剩余,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高某翘公司的举动,并没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东莞中院判决,被告谢某蓝、谢某对强某制鞋公司债权共计705875元承担清偿责任。判决后,被告上诉,后于省法院二审中撤回上诉,本判决生效。
    法官点评:
    一、本案是商业秘密中“先刑后民”维权策略的典型案例。员工跳槽并带走其商业秘密是当今常见之事,但员工很有可能会触犯法律,甚至刑法。被侵权的权利人可以先以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依靠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进行取证,待刑事案件审理情况明朗后,再提起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
    二、被告公司倒闭后股东仍须承担公司倒闭前对他人的侵权责任,如属于恶意处分公司财产,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十大案件之四:房屋缩水 退房没商量
   入选理由:商品房层高“缩水”能否退房目前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本案参照适用面积缩水的司法解释判决退房,保护消费者权益。
   
    基本案情:2006年8月31日,蔡某珍向中某公司认购中某沁林山庄美林苑15栋501号复式房一套。买房后,蔡某珍发现房屋面积有缩水现象。经委托测绘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测量,确认案涉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缩水了3.58平方米,占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的2.37%,但合同约定差异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才可选择退回所购商品房。后又经测绘公司对案涉房屋的上层层高进行实地测量,缩水了1.04米,东莞中院据此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
    法官点评:“退房”是2009年的一个热点话题,但是对于能否退房,我们法院的态度是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而对于一些严重违约行为,及时加以制裁,保护购房人利益,涉案商品房面积缩水并没有达到合同的解除条件,但是最高层高缩水了1.04米,与双方的合同约定的标准明显不相符,差距达21.67%,而住房的使用主要在于空间,房屋楼层高度的降低,必然对该房屋的使用功能造成比较大的影响,涉案房屋上层层高的降低确实严重影响了对房屋的使用,购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虽然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商品房层高缩水达到什么程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参照适用面积缩水的司法解释,本案应当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十大案件之五:学生赌球 实在不该
   入选理由:本案涉及中学生参与赌博,社会影响较大。
    基本案情:2008年10月上旬,被告人谭某权、李某尧、李某坤伙同殷某伦(另案处理)按比例合伙收受NBA球赛赌博投注。后由被告人谭某权到东莞市东华高级中学联系学生刘某邦、傅某康、梁某涛投注。刘某邦将自己的投注单和傅某康、梁某涛以及其他学生的投注单汇总后,到被告人谭某权的处投注。
    期间,被告人谭某权三人多次到东华高级中学与刘某邦等人对帐结算,至2008年12月6日,刘某邦、傅某康、梁某涛三人共投注约人民币370万元,输了人民币116万元,后双方达成协议,刘俊邦三人每人欠被告人谭某权等人38万元。l2月7日,被告人李某坤、李某尧、谭某权三人要求梁某涛叫家人筹款还债,梁某涛家人得知后报警,公安人员于当天将被告人李某坤、李某尧、谭某权抓获归案。
    法官点评:被告人李某尧、李某坤、谭某权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谭某权在开始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其在未成年时的犯罪事实部分,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尧、李某坤、谭某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坤、李某尧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谭某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认罪伏法,现已送往监狱改造。本案涉及学生参与赌博,且部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涉及的金额也很大,社会影响较大,同时也给学校、家长都敲响了警钟,学校应当多创造机会让学生接受普法教育,家长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对在校学生严加管教,防止其走上犯罪道路。
十大案件之六:怠于清算 依然要赔偿
   入选理由:本案系东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首宗公司清算不能后股东提起侵权赔偿责任的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公司股东因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将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王某亮等四人系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以下简称某公司)。因极致公司经营不善,王某亮起诉解散极致公司,法院判决极致公司解散后,某公司股东未能组织清算。股东王某亮遂提起公司司法清算申请,某公司其余股东拒不提供财务报告或公司重要文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法院遂裁定终结清算。王某亮随后以某公司其他股东怠于清算而导致其相应财产损失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章、张某杰、高某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某亮的损失20万元。
    法官点评:该案的处理,可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的诚信退出机制,对处于“休眠”状态的“植物人”公司(公司被吊销、关闭、解散等而不予清算,或人去楼空而成为“空壳公司”)起到法律上的警示与引导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
十大案件之七:卡在钱缺没了 银行要赔偿
    入选理由:属于比较新类型案件,案件事实查明清楚,论理理由清晰充分,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10日19时20分至19时25分,原告韩某刚与其妻子在被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的自助银行柜员机上办理存款业务。2009年3月11日凌晨1时32分至34分,三名犯罪嫌疑人持复制的银行卡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某支行的自助银行柜员机上分四次取走了原告韩某刚借记卡中的存款合计人民币11900元。
    法官点评:自助银行柜员机,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便利,但对自助银行柜员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为在自助银行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也是银行安全、保密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义务应当由设置自助银行柜员机的银行承担。
    本案被告某支行的自助银行柜员机存在重大安全漏洞。由于具备专业知识的银行工作人员对自助银行柜员机疏于管理、维护,未能及时检查、清理,没有及时发现、拆除犯罪分子安装的读卡器及摄像装置,致使自助银行柜员机反而成了隐藏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处所,给储户造成安全隐患,为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导致原告借记卡的信息、密码被犯罪嫌疑人所窃取,被告某支行未能履行其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所致。
    被告某支行在履行与原告的储蓄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被告某支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作为储户缺乏专业知识,在使用自助柜员机进行交易时,难以辨别、发现柜员机是否安装了非法装置,原告没有过错和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因此,被告某支行应支付原告借记卡上被盗取的存款人民币11900元。
    同时提醒市民遇到此类案件,应及时报警,由警方及时取得证据,方能更好保护自己的利益。
十大案件之八:醉驾撞死12岁男童 交强险不赔
   入选理由:醉酒驾驶致一人死亡,交强险不赔。
    基本案情:2009年7月5日晚上9时5分许,被告李某醉酒驾驶的小客车与一名12周岁的行人陈某平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平倒地受重伤、送医院抢救11天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李某驾车逃逸被交警部门抓获。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限被告李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150602.23元给原告陈某强、扬某;驳回原告陈某强、扬某对被告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2009年是公安局打击醉酒驾驶力度最大的一年之一,醉酒驾驶人在醉酒的状态下,辨别能力和反映速度等都低于正常状态,故往往会造成比一般交通事故更为严重的后果。从民事赔偿上看,交强险条例规定了行为人醉酒驾驶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只在限额内对抢救费用履行垫付责任,对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且垫付后有权对行为人进行追偿,即醉酒驾驶所造成的损失最终需全部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因此醉酒驾驶累人累己,本案为典型的醉酒驾驶案件,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十大案件之九:学籍买卖不成 让退介绍费

    入选理由:这是有关违反高考招生政策、违规收取介绍费的案例,属于社会热点问题。对于类似案件法院会做出何种判决,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所在。
    基本案情:2007年7月,四原告子女因参加当年高考而未能达到本科统一录取分数线,四原告遂委托被告帮忙找人疏通关系让其子女就读本科。被告答应帮忙,并通过第三人介绍四原告子女到长沙某学院就读。四原告支付给被告共计人民币253000元作为介绍费用,但被告未能为四原告子女成功办理入读本科手续。2008年12月31日,四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上述介绍费用。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返还四原告253000元。
    法官点评:原告起诉后,被告以大部分介绍费已经交给他人为由,只同意退回少部分介绍费。由于四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理,被告应当承担返还全部介绍费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全部介绍费。
十大案件之十:“假一赔十”真的要赔十
   入选理由:
    本案例属于社会上热点“假一赔十”的典型案例。原告在看到被告(商家)“假一赔十”的广告后,到被告处购买了广告上的一款手机,后来手机不能正常使用,经检测该手机是假手机,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十倍赔偿。本案例的处理在审判工作中也是属于难点问题。主要是支持原告的诉求缺少具体的、明确的法律依据。许多类似的判决都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商家双倍赔偿,而本案却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有关不履行承诺义务的违约责任规定,判决商家按广告上“假一赔十”的承诺十倍赔偿原告。
    基本案情:
    被告丘某良系个体工商户东莞市清溪某通讯器材店的业主,该店于2008年4月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零售通讯器材。2008年8月10日,原告武某在被告经营的某通讯器材店门前看见有“中国移动通信”销售手机的广告,见广告上有“正品行货、假一赔十”的内容,即在该店购买了广告上标明的两部手机。原告在使用该手机约一个月左右后,该手机经常出现死机的现象。原告就到被告的商店要求退换,该店的员工没有同意其退换。原告就到东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该手机进行鉴定。东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后鉴定原告在被告商店购买的手机的进网标志信息为假。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在作出要约时已明确表示不出售假手机,并作出了如出售假手机则给予对方十倍赔偿的单方允诺,但在原告作出单方允诺后,还将假的手机出售给原告。被告的这一行为不但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了违约,而且被告的违约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理应承担其对公众作出的“假一赔十”的单方允诺责任。所以,原告提出由被告退还购买手机款并给予十倍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目前社会上商家所作的“假一赔十”广告很多,被告(商家)承诺“假一赔十”,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其绝不售假,以得到高利益收入。而承诺者通过虚假承诺赢得了更多的消费者,排挤了竞争对手,从中大获好处,而在“东窗事发”之后却按双倍赔偿处理,从而逃避法律制裁。这样的处理,显然不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利于建立诚实的商业规范,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伤害了消费者感情。而且双倍赔偿的处理也与承诺者通过虚假承诺所获得的高经济利益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明显不相称的,对竞争秩序的损害更是不可言喻。所以,本案按十倍赔偿的判决得到社会上广大民众的支持。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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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本律师愿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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