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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短信作证效力不高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9-12-11 1:40:37 阅读:

一般情况下,如果手机短信的内容明确涉及纠纷,可作保留作为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现代技术发展很快,隐藏或者修改电话号码的手段很多,因此作为短信证据被法庭采信的几率很低。若确需作为证据使用,可前到由公证部门对短信进行公证,证据证明力可得到大大提高。本律师在此类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欢迎来电来访咨询。

      案情回放:2月14日,一个有情人共度浪漫的日子,但是有一对刚分手的恋人却在这天因金钱纠纷对站在法庭的两边。M女把昔日的情人W男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他偿还30000元,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和失业损失赔偿各30000元。但是由于M女缺乏充足的证据,X法院一审驳回了M女的诉讼请求。
  W男是X地人,曾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四十出头的他虽然一直勤恳工作,但其前妻因因为经济条件不好离他而去。后来,W男认识了来X打工的M女,因两人有着类似的感情经历,十分合拍,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开始同居生活。W男一直觉得与M女是真心爱,M女不会嫌弃自己贫寒。
      去年7月,W男被查出患有肝病,治愈需要长时间并花费很大,而且很容易传染。M女在经过一番思想
挣扎后,M女提出了分手,W男却坚决不同意,于是在分手的时候,双方发生过一些经济纠纷。
  在法庭上,M女提出,W男在她提出分手后曾多次对她纠缠和威胁,并到她单位对她进行骚扰,对她的工作影响很大。W男向M女索要5万元了结此事,M女不得以给了他30000元,但其拿到钱后不到两个月又到M女单位纠缠,致使她被迫辞掉工作。为此,M女不得已将W男告上法庭,要求W男归还30000元,并且赔偿她精神损失费和失业损失费各3万元。
      对此,W男却失口否认,称M女所说并非事实。他与M女相识后同居期间双方感情较好,后因他得病须长期
治疗,M女才提出分手。他确实到她单位去过几次,但没有纠缠和威胁她,也没有拿她的钱,W男认为M女辞掉工作的事与他无关,所以不同意M女的说法。
  法庭上,M女只提供了一些双方分手后W男给其发送的手机短信来证明她所说的事实。而短信的内容也仅仅是W男试图挽回感情的话语以及一些简单回应,并不能直接证明M女将30000元交予W男,因此法庭认为M女用短信作证的效力不够充分。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对M女所述事实,W男表示否认,M女又未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故一审判决驳回了M女的诉讼请求。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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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本律师愿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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