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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内容超出仲裁范围 法院不处理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9-12-11 1:37:42 阅读:

基本案情

  因不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的申诉请求被驳回后,于某又将单位诉至法庭,在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提出要求单位支付其“被免职”期间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判决单位继续履行与于某的劳动合同,驳回了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张云松法官:于某要求单位支付其“被免职”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之所以被驳回,是因为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首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案中,于某要求单位给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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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本律师愿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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