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正东 发表时间:2009-11-25 21:34:16 阅读:次
答辩人:陈女,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台山市台城镇。
答辩人因关生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再加上我身患重病,尚未痊愈,还需要原告的扶养与照顾,因此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婚前双方经过了深入了解,有着牢固的感情基础。
原、被告是在2003年经人介绍后认识的,婚前经过双方互相深入了解,感觉彼此性格相近,志趣相投,遂互生爱慕,经过自由恋爱,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后于2004年7月13日在台山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之间是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的,完全不是原告所称的婚前了解不足。
二、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没有任何感情破裂的迹象。
原、被告夫妻双方在婚后互敬互爱,互帮互助,感情与日俱增,共同生活的很好,不存在任何的感情破裂的迹象。原告所称的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小事发生争吵,事后双方又无法达成互谅,导致双方矛盾越积越深,隔阂越来越大,这些均是原告的一面之词,没有任何的证据予以证明,纯属捏造的事实。
三、我一直身患重病,至今尚未痊愈,还需要原告的扶养与照顾,故我认为原告的离婚诉求于法无据,于情不合,应当予以驳回。
2006年末,我身体状况欠佳,四肢无力,还伴有疼痛,多次在台山市人民医院就诊,但却无法查明病因。后于2007年1月16日至20日在广东省人民医院症断并住院治疗,确症为“慢性感觉运动性神经病”,经过住院治疗,病情稍有好转。后来由于病情突然加重,我于2007年8月23日至9月21日期间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身体状况略有好转,但是我迫于经济压力只能在还没有完全康复的情况之下就匆忙出院,出院后还要遵医嘱长期进行对症、支持。时至今日,我的病情还没有完全康复,还要定期进行复查,并依靠长期服药来维持我基本的生活起居。以上情况有我在上述三家医院的治疗病历及住院相关资料为证。从以上所述可知,我现在身患重病,基本上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确实需要原告的扶养与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而原告在我现在这种情形之下不仅不善尽做丈夫的责任和义务,还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也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背离的。故我认为原告的离婚诉求于法无据,于情不合,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我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有任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
答辩人:陈女
2008年6月26日
来源:东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