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QQ在线网首席律师胡正东(QQ:939135870电话:13532690835)系东莞金融保险案件的知名专家型律师,谨以精湛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满意的法律服务。胡正东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十年,主要从事“金融保险”领域法律服务,熟谙行业实务及精通其法律事务,曾代理过多起金融保险案件,类型涉及投资融资、人身及财产保险合同、期货交易等,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法律顾问经验,多年来胡正东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其勤勉的工作态度,高质量、高效率的专业服务赢得客户的好评,在法律界金融保险律师当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法律服务范围
一、金融保险领域
1、贷款业务,起草、审查或修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办理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
2、票据付款请求权、票据追索权、票据交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损害赔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3、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交强险合同
4、金融机构别除权申报及确认;
5、其他相关业务;
二、投资融资领域
1、代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各类金融交易中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包括银团贷款、商业贷款、债务重组、外债登记审查、信用证以及抵押、质押、担保的设 立和审查等。
2、就借贷、票据、信用证、融资租赁、保险理赔等提供法律意见
3、就金融机构的资金运作、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事宜提供法律框架方案
4、就国外政府、银团或商业银行向境内机构提供贷款审查相关文件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5、代理金融机构通过谈判或诉讼处理不良资产
6、代表客户解决有关票据、存单、国际支付、融资租赁、证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7、受金融机构委托审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8、在项目和基础设施融资方面为客户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帮助客户设计融资方案、进行审慎调查、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有关谈判、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三、期货交易领域
1、代理期货、期权纠纷案件,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活动,就专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2、提供预防期货交易经纪公司对客户的侵权行为和期货欺诈的法律帮助;
3、就期货、期权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对客户的决策事项提供法律帮助;
4、接受委托或协助客户办理开立期货交易帐户手续;
5、提供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和标准化期货合约;
6、期货交易中的法律咨询,法律文件审查与起草;
成功案例
案例一:股票投资咨询纠纷案
2001年王某与东莞A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股票投资会员合同,2002 年10月,王某以A公司承诺获利却造成其亏损为由起诉,要求A公司退还咨询费并承担损失,共计3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股票代理纠纷为由判A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委托胡律师提起上诉,胡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应定性为股票信息咨询服务,而非股票代理。二,本案中咨询合同的效力问题。三,被上诉人所持证据并不能证实其所称的损失与上诉人有关。四,股票的损失不能简单的以加减的方法来计算。五,在这些损失与上诉人有关,而且损失的数额也可以确定的前提下,也应当公平地评价损失产生的原因,以及损失产生后双方对此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就合同条款无效而言,是双方责任,双方都应该对股票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都不应当提出或相信合同条款中的保障收益条款。六,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被上诉人的不恰当行为,也给双方的合作造成的障碍。
法庭支持胡律师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定由A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是不恰当的,判决A公司承担1万元的损失。
案例二:一般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东莞市某物流运输公司在2005年8月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25吨大型拖挂车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0万元的车损险。在保险期限内,该拖挂车从东莞运输货物前往虎门港的高速公路上时,车辆的前轮突然暴胎,造成车辆倾覆,车头撞毁高速公路中间的隔离带,冲至对面的逆行道后,又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大客车相撞,客车上十余名乘客卒不及防,严重受伤。交警和路政部门确认运输公司的拖挂车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其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约三十万元。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运输公司迅速支付了各项赔偿款项,受伤乘客住院后得到了妥善的救治,并在治愈后出院。
运输公司在处理完毕赔偿事宜后,公司负责人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要求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在仔细核对了运输公司提交的各项资料后,发现该拖挂车没有在06年1月参加一年一度的车辆年检,遂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公司已垫付的三十万元。
胡律师在接受运输公司委托后,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保险公司未提交运输公司投保的资料及全套手续,不能确认保险公司在与运输公司签订合同时已将免责条款的内容明确告知了运输公司。
法庭因此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关于“未参加年检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不赔”的内容没有向运输公司明示,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遂判决保险公司应当理赔30万元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