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近日省物价局出台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此《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今年3月,南城的张女士将车停在市区的某个收费停车场,后来发现车子在停车场丢失。但停车场的说法是,他们收取的费用是场地租用费而不是保管费,因此不肯赔付张女士的损失。在市消委会的投诉记录里,每年都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发生。
“停车不负责保管”今年已被广东省消费委员会列作“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之一,许多社会停车场在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声明只提供车辆停放服务,逃避应负的保管责任,造成其与消费者之间矛盾纷争。
新《管理办法》将打破这个停车潜规则。办法第四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省物价局称,有必要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名称修订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
车辆投了保险的,投保车主可以直接向保管人提起赔偿之诉,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先予赔偿。然后将向保管人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市物价局的相关负责人说,接下来市物价局会修订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这个规定纳入进去。
相关链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的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市场调节价: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
政府指导价: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
政府定价: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曳至指定的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