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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滚利,法律不予支持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1-27 19:04:46 阅读:

莞律师QQ咨询网http://www.dglsqq.com胡正东律师提醒您:民间借贷金额不宜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利率的约定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大额的借款,最好聘请律师代为书写借款合同,防范法律风险,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情提要:近日,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Z等三人共同起诉被告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涉及原告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事实,法院以被告实际借款本金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作出判决,由被告Y偿还原告Z等三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7000元,共计17000元,驳回三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该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20日,被告Y向三原告共借款本金10000元,计算利息加本金共18000元,以借现金18000元出具借条,约定6个月归还,若到期不还,则按a%计算月息。6个月借款期届满,三原告开始多次向被告追收,未果。2009年10月,三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及按月利率b%从借款之日计算至起诉时(2009年10月10日)止的利息30000元,共计本息48000元。被告答辩称该款系他人所借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三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提供了借条为证,被告在诉讼中认可该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的签名和手印真实。被告所提出的向三原告借款是他人所借与自己无关,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认定原、被告间的借款事实成立,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借条上的借款金额18000元包含8000元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原告(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被告只需按借款本金10000元予以偿还及按该金额计算利息支付。三原告庭审中要求按月利率b%从借款之日至2009年10月10日计算支付利息,该利率请求未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日期也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三原告请求计算利息的利率和日期的意见,予以采纳。利息以本金10000元按月利率b%从借款之日计算至2009年10月10日止应为7000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东莞律师QQ咨询网http://www.dglsqq.com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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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本律师愿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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