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1-27 19:04:46 阅读:次
莞律师QQ咨询网http://www.dglsqq.com胡正东律师提醒您:民间借贷金额不宜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利率的约定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大额的借款,最好聘请律师代为书写借款合同,防范法律风险,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情提要:近日,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Z等三人共同起诉被告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涉及原告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事实,法院以被告实际借款本金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作出判决,由被告Y偿还原告Z等三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7000元,共计17000元,驳回三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该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20日,被告Y向三原告共借款本金10000元,计算利息加本金共18000元,以借现金18000元出具借条,约定6个月归还,若到期不还,则按a%计算月息。6个月借款期届满,三原告开始多次向被告追收,未果。2009年10月,三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及按月利率b%从借款之日计算至起诉时(2009年10月10日)止的利息30000元,共计本息48000元。被告答辩称该款系他人所借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三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提供了借条为证,被告在诉讼中认可该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的签名和手印真实。被告所提出的向三原告借款是他人所借与自己无关,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认定原、被告间的借款事实成立,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借条上的借款金额18000元包含8000元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原告(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被告只需按借款本金10000元予以偿还及按该金额计算利息支付。三原告庭审中要求按月利率b%从借款之日至2009年10月10日计算支付利息,该利率请求未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日期也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三原告请求计算利息的利率和日期的意见,予以采纳。利息以本金10000元按月利率b%从借款之日计算至2009年10月10日止应为7000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东莞律师QQ咨询网http://www.dgls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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