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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债务不能如期清偿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3-30 23:59:36 阅读:

个人债务不能如期清偿         

         能否执行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

马女士来信咨询:
 我与四位生意上的朋友在县里山上开了一个矿,采矿证办的是甲方的名字,甲方前期投入几十万元现金,他占百分之六十股份。我们乙丙丁三方各出资十几万元现金,共占百分四十股份,还签了合伙协议书。合伙前,甲方个人欠银行借款。因甲方其它财产不足偿还债务,法院查封了我们合伙的矿,要拍卖还帐。我们该怎么办?
 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第四十二条规定,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首先,你四位生意上的朋友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合伙投资主体。取得了采矿权证,说明所开采的矿产是国家允许的。合伙协议内容如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条款的。协议应当是依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合伙人的出资”可以包括:现金、机械设备、不动产、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可以转化为财富的权利凭证(如采矿许可证)等。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合伙人个人所负债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不得基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对合伙财产行使偿债的请求权。
 第四,合伙人个人其它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这里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合伙人个人其它财产不足清偿其所负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务;二是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评估或协商售让,用于清偿债务。
 第五,人民法院在采取上述措施时,不得损害到其它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同时,对于售让份额,在同等条件下,你和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如述属实,本案中法院查封全部合伙人财产的决定是不正确的。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可以写出书面异议,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执行法院。对于你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会认真审查,进行听证。相信你会得到满意的结果。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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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本律师愿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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