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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聘请法律顾问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2-6 23:11:29 阅读:

                                 怎样聘请法律顾问

特别提醒:
 
  面向社会提供诉讼案件有偿代理服务的法律顾问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执业,并持有省级司法厅(局)颁发并年检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持该两证书者可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公众提供有偿的案件代理服务(注意: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代理刑事自诉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根据现行法规,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者,证明其具有担任企业专职法律顾问的资格,可以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单位提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但不得面向社会提供诉讼案件有偿代理服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执业范围是为企业担任专职法律顾问,如果企业要建立长效法律管控机制,建议聘请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专职企业法律顾问。

如 何 聘 请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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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什么要聘请法律顾问?
  我国正逐步成为一个法制比较成熟的国家。法制化必然导致国家法律体系的纷繁复杂,法律事务的处理已经成为一项理论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专业活动,客观上要求法律事务需要由法律专业人士来处理。法律顾问(包括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者)正是这种社会分工和社会需求的产物。
  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法律顾问来处理法律事务,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2.哪些人具有担任法律顾问的资格?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有三类人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第一类是律师。即通过国家司法部全国律师考试或全国司法考试者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人。这类人员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政府、企业、公民、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工作。具有代理各类案件的权利。其执业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保障和调整。
    第二类是企业法律顾问,即通过国家司法部、人事部、国资委组织的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持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这类人员可以担任各类公司、企业的专职法律顾问,这类人员如未获得律师执业资格或者法律服务者执业资格,不允许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权利受《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规章的保障和调整。
   第三类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即获得司法部法律服务工者执业资格者可进行面向社会的有偿法律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有企业法律顾问、公证员资格者可以免试申请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是法律服务所。证书由各省市司法局签发。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范围与律师相比有所限制,主要是刑事案件方面,即不得代理刑事自诉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权利受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保障和调整。
  
    3、哪些情况需要聘请法律顾问?
  从总体上讲,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聘请法律顾问:
  一是从事一般的民事活动,主要指公民、法人依法处分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如:权利的取得、转让、交易、许可使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商务谈判等等。这种情况下聘请法律顾问,是为了防范法律纠纷,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减少纠纷,另一方面确保在纠纷发生时使自己处于最有利的法律地位。在公司上市、股票发行等特定法律事务中,法律法规要求由法律顾问和律师事务所介入,也正是出于这种“防患于未然”的考虑。
  二是处理已经发生的纠纷。纠纷的发生是矛盾激化的结果,解决纠纷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处理纠纷的丰富经验,在充分了解利弊、权衡得失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恰当的解决方案和解决途径。这种情况下聘请法律顾问,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争取利益、减少损失,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防范纠纷和解决纠纷都非常重要。尤其是防范纠纷,常常不被重视。而实际上,防范纠纷往往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4、企业为什么要聘请法律顾问?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担任法律顾问,是在企业和法律顾问之间建立了一种长期、稳定、密切的服务关系,主要好处是:(1)有利于企业随时得到法律服务;(2)有利于法律顾问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情况,使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具针对性和准确性;(3)经过长期合作,使双方更加适应对方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特点,便于在工作中更好地相互配合;(4)长期、稳定、密切的服务关系能够激发法律顾问更强的责任心,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目前,我国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方式有三种:
    第一种是在企业内部设立专职企业法律顾问的。其优点是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企业员工编制,易管理,对企业忠忠诚度较高,有利于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同时可以展开连续性法律顾问工作,并介入公司管理,在法律事务的事前预防和风险控制上有突出优势,代理诉讼时相对社会律师,企业支付的费用较低。但相对社会律师而言,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在诉讼经验上略有欠缺。我国现在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尤其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求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员须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种方式是聘请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执业和律师、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职业法律服务者,因此,在诉讼经验上较强。但相对企业法律顾问而言,成本较高,由于服务于多个主体,对某一企业关注的时间相对较少,对企业经营管理不熟悉。
    第三种方式是混合方式,即内设专职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方式综合了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和外部律师的优点,形成互补。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聘请法律顾问的方式。
  
     5、哪些情况应当要求所聘请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1)需要作出决定或决策时,应当要求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尤其是当决定或决策以书面形式表达的,更应当慎重对待;比如签订合同、制订规章制度、发出通知等,应当事前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并应当要求法律顾问对合同、规章制度、通知等书面文件予以审查,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
  (2)发生问题或纠纷时,应当要求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对于较小的问题,应当从中发现管理漏洞,制订更为完善的措施,预防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纠纷,应当注意调查取证,在权衡利弊得失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6、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法律顾问?
  (1) 面向社会提供诉讼案件有偿代理服务的法律顾问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执业,并持有省级司法厅(局)颁发并年检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持该两证书者可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公众提供有偿的案件代理服务(注意: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代理刑事自诉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根据现行法规,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者,证明其具有担任企业专职法律顾问的资格,可以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单位提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但不得面向社会提供诉讼案件有偿代理服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执业范围是为企业担任专职法律顾问,如果企业要建立长效法律管控机制,建议聘请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专职企业法律顾问。
  (2)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考察法律顾问的业务专长是否与本企业业务相近或相关。
  (3)根据需要办理的法律事务,考察法律顾问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专长。
  (4)根据需要办理的法律事务,考察法律顾问是否曾经办理过类似法律事务。
  7、怎样确定法律顾问费?
  关于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除少数省市有指导性意见外,大多采取协商收费的办法。一般说来,每家事务所都有自己的收费标准,法律顾问费因事务所的不同和具体承办法律顾问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差距还比较大。
  确定法律顾问费时,首先要考虑当地法律顾问费的平均水平,其次要考虑法律顾问本人和所在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一般说来,法律顾问本人的学历、资历、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时间、以往的工作业绩、事务所的业绩、可能提供的保障条件等都是影响法律顾问费的重要因素。
  8、聘请法律顾问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1)与法律顾问所在的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注意,不要与个人签订法律顾问或者案件代理合同。
  (2)根据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并由事务所出具发票;
  (3)根据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约定,向法律顾问出具办理法律事务必需的授权委托书。
   9、怎样正确处理与所聘请的法律顾问之间的工作关系?
  一般说来,委托人与所聘请的法律顾问之间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工作关系。
   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法律顾问应当及时、主动地与委托人联系,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有关法律事务办理的进展情况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对于那些非常规性的问题,应当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对于影响委托人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向委托人阐明利弊得失后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委托人也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主要包括:向法律顾问陈述全面、真实的情况,及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按照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约定向法律顾问提供办案费用和便利条件等等。
  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委托人和法律顾问的目的是一致的。在法律问题上,委托人应当多考虑法律顾问的意见;在利弊得失和利益取舍方面,法律顾问应当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只有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应当不是一件困难的事。
     
     10、与所聘请的法律顾问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1)一般应当先向该法律顾问所在的事务所反映,由该事务所协调处理。
  (2)委托人也可以向该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协会或者法律工作者协会投诉,由协会协调处理。
  (3)委托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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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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