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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代表诉讼问题-我国境内第一起股东代表诉讼案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2-7 0:16:25 阅读:

股东代表诉讼问题-我国境内第一起股东代表诉讼案

案情介绍
     2003年4月8日,上海投资者邵先生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三九医药承担共2万元的赔偿。这是我国境内提起的第一起股东代表诉讼案,即由股东来代表上市公司告上市公司经营者。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两点:1、由被告担任董事长的三九医药不合理地将资金低息存入关联公司,并被大股东占用资金造成对上市公司的损害,被告向三九医药赔偿1万元;2、三九医药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造成被证监会罚款50万元,被告向三九医药赔偿1万元。
      法院接受了诉状并表示将研究后决定是否立案,后来福田法院将材料退回。4月14日,邵某再次向深圳中院起诉,诉讼请求同上。但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表示,上海投资者邵先生提交的起诉三九医药董事长赵新先一案经请示不予立案。法官表示,因为原告是代表上市公司,即代表全体股东起诉赵新先,所以立案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必须征得三九医药全体股东的同意。
案例解析
      我国国内首例股东代表诉讼案虽然“胎死腹中”但它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起到的推动作用却不可小觑。本案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前,原告要想打赢这场股东代表诉讼,条件还不成熟,因为当时公司法并没有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明确法律规定,即便是本案发生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后,原告的起诉也不符合条件。因为根据新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只有连续180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一个或多个股东才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持股比例没有达到这一比例要求,但是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却不能成立,本案中,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是原告是代表上市公司,即代表全体股东起诉赵新先,所以必须征得三九医药全体股东的同意。赵新先是三九医药一法人股东的总经理,这就等于原告起诉要征得被告的同意,这无异剥夺了原告的起诉权。
      本案中,实际存在两个诉讼:第一个是三九医药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作为第一被告向公司返还占用的资金,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监事须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个诉讼是公司高管未合规披露信息而遭受行政处罚从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负有责任的公司高管应当作为被告,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提交两份不同的民事诉状,在两个不同的诉讼中,被告、诉讼请求以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也是完全不同的。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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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本律师愿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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