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联系方式 来访路线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加入收藏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 行政诉讼 房产建筑 医疗事故 劳动争议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消费维权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行政诉讼律师 房产建筑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金融保险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消费维权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海事海商律师 涉外纠纷律师
  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的法律效力-吉林省电子集团公司诉高路华集团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2-7 0:14:26 阅读:

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的法律效力-吉林省电子集团公司诉高路华集团

 

案情介绍
     1998年8月20日,吉林省电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电子”)与广东省江门市高路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路华集团”)及黑龙江省电子物资总公司、吉林省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嘉禾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高科“)发起人协议。”协议约定了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其中,吉林电子投入通化无线电厂;北方液晶研究开发中心30%权益,吉林紫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TFT-LCD工程所用土地13.6万平方米,占股本比例50.81%。高路华集团投入江门市高路华产品销售公司90%权益;江门市高路华电视机厂;通化三海电视机厂,占股本比例48.81%。
      后来,吉林电子诉高路华集团出资不实,指出其未办理将高路华产品销售公司90%的股权变更为通海高科的手续,导致通海高科无法正常运营,给吉林电子带来巨大损失,因此请求法院解除与高路华集团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而高路华集团则主张通海高科早已成立,《发起人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发起人的合同关系已终止,所以解除发起人协议没有实质意义。
案例解析
      要弄清本案,首先要理清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让亲人协议是任意性文件,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同时协议具有相对性,因此,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效力期间来看,发起人协议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协议的终止。而公司章程是要试法律文件,除了反映当事人主观要求外,更反映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缺少了法定记载事项的将导致章程的无效,同时,公司章程不仅调整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还调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且其效力及于公司成立后整个的存续过程,直至公司完全终止。
      本案中,发起人协议是涉及五方发起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通海高科成立后,发起人协议规定的内容即履行完毕,发起人协议的效力即应终止,所有股东应遵照履行的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而不再是发起人协议。所以,当公司成立之后,再以发起人协议为依据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发起人协议无效的确认之诉或请求判令终止或解除发起人协议的变更之诉也就无从提起了,但是,对于违反发起人协议所约定的出资义务,从而给其他发起人造成损失的,其他发起人可以依据发起人协议追究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的违约责任。

来源:东莞律师


 
  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 更多>>
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本律师愿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

在线免费咨询QQ

  服务区域
莞城 南城 东城 黄江
寮步 石排 长安 东坑
企石 桥头 横沥 虎门
麻涌 大朗 樟木头 常平
中堂 万江 茶山 沙田
谢岗 凤岗 洪梅 道滘
高埗 清溪 塘厦 凤岗
大岭山 望牛墩 石龙 石碣
厚街
松山湖 其他区域
  联系方式 更多>>
联系人: 胡正东律师
咨询热线: 13532690835
13433655485
咨 询 QQ:
939135870
987103158
办公电话: 0769—23090912
传    真: 0769—23090912
网    址: www.0769lvshi.com
电子邮件: hzhdlawyer@sina.com
办公地址: 东莞南城区莞太大道
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
(即新城市酒店21楼)
乘车路线: 东莞市内乘C1、L1、L4、
39、20、48、2、6、8、
10鸿福路口站下,8、
14、24、26、31、47路
电信局站下可直达

关于我们 | 新闻动态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免费咨询热线: 13532690835 13433655485 | 法律咨询QQ:939135870 987103158 | 办公电话: 0769—23090912 | 传真: 0769—23090912

东莞律师QQ在线网 © 版权所有 首席律师:胡正东        粤ICP备09177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