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联系方式 来访路线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加入收藏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 行政诉讼 房产建筑 医疗事故 劳动争议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消费维权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行政诉讼律师 房产建筑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金融保险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消费维权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海事海商律师 涉外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何时做?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2-5 12:10:44 阅读: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何时做?

                                                      
                              2009-11-18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何时做?
【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这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问题。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出现“权利睡眠”之争,有的因为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伤残鉴定一般需什么时间开始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的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伤残鉴定怎么做?
  首先,鉴定机构的选择,因现在法医学鉴定已经市场化,所以应选择在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做,避免到法院后因鉴定资质问题导致鉴定结果不被法院认可。
  其次,鉴定机构选择后就是委托鉴定的问题,因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所以如果在事故处理阶段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如果在人民法院诉讼阶段可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赔偿的也可以由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双方调解的还可由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委托。
  最后,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鉴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第3.2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建议】
  伤残鉴定以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三日内重新委托鉴定。
【深度解答】
  伤残鉴定确实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程序,准确地说是事故处理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会差别很大,因此伤残鉴定对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都很重要。如果觉得鉴定结果差异太大,可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法院诉讼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二是由事故当事人提起重新鉴定。
  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所以鉴定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鉴定程序必须合法、鉴定结果必须公正。

来源:东莞律师


 
  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 更多>>
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本律师愿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

在线免费咨询QQ

  服务区域
莞城 南城 东城 黄江
寮步 石排 长安 东坑
企石 桥头 横沥 虎门
麻涌 大朗 樟木头 常平
中堂 万江 茶山 沙田
谢岗 凤岗 洪梅 道滘
高埗 清溪 塘厦 凤岗
大岭山 望牛墩 石龙 石碣
厚街
松山湖 其他区域
  联系方式 更多>>
联系人: 胡正东律师
咨询热线: 13532690835
13433655485
咨 询 QQ:
939135870
987103158
办公电话: 0769—23090912
传    真: 0769—23090912
网    址: www.0769lvshi.com
电子邮件: hzhdlawyer@sina.com
办公地址: 东莞南城区莞太大道
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
(即新城市酒店21楼)
乘车路线: 东莞市内乘C1、L1、L4、
39、20、48、2、6、8、
10鸿福路口站下,8、
14、24、26、31、47路
电信局站下可直达

关于我们 | 新闻动态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免费咨询热线: 13532690835 13433655485 | 法律咨询QQ:939135870 987103158 | 办公电话: 0769—23090912 | 传真: 0769—23090912

东莞律师QQ在线网 © 版权所有 首席律师:胡正东        粤ICP备09177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