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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时的伤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分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3-25 23:41:05 阅读:

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时的伤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分析
 受害者在生前患有严重的肝脏疾病,偶然遭遇交通事故,身受重伤,在1年后不幸死亡。这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时受的伤害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在日本引发了一场诉讼。日本的高级法院根据事实,作出了令人信服的判决。在此把案情介绍给读者的同时,也向读者简单地介绍日本有关因果关系的法学理论和运用在保险实务方面的相关知识。

   事实概要
   A(受害者)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进入一个弯道口时,遇到Y(加害者,被告)驾驶的装有货物的卡车从正面疾驶而来。由于Y在进入弯道时车速过快,抢入对方行驶的车道,撞上正常行驶的A。
   A在事故中身遭重伤,经抢救脱险。但是,腿部遭到重创,腰部的肌肉受到损伤,这些伤害直接引起了急性肾功能衰竭。接着,由于大腿的肌肉坏死引起的感染无法控制,被迫锯腿以求保命。
   由于A在遭遇到交通事故之前,患有严重的肝功能不全的疾病,在这种情况下,A的肝功能不全的疾病并发,GOT等指标急速上升,可谓雪上加霜。A在饱受痛苦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一年后死亡。
   X(A的家属,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A的死因是源于肝脏病,死因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X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患者的死因和交通事故中受伤有因果关系。对X的大部分的请求予以认可,一部分的要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简单评述
   在寿险和意外险的保险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死因和保险事故之间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的问题,因为,有无因果关系将涉及到保险公司赔与不赔,而对保险金受益人来讲则是能否领受到保险金的问题,而保险金一般是数额比较巨大的。这种判断既涉及到保险公司的信誉,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并对社会的安定有一定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处理时,灵活地运用了在学术界颇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的理论使得本案得到圆满的解决。为此,我们首先介绍一些与保险实务有关的因果关系的理论观点。
   A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主张对因果关系进行判定,只有2种可能,就是“有”因果关系,还是“没有”因果关系。不主张可能有第三种结论。
   B比例因果关系理论而比例因果关系理论则主张要对因果关系不能采用“有”还是“没有”的做法,而是根据事实关系从而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因果关系占有多大的比例,从而根据比例来定性。
   根据上述的理论观点,我们来看日本的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是如何实际运用因果关系理论的。
   关于A的死因和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成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论的焦点。由于本案的事实关系错综复杂,因为,A是由于上消化道出血、肺炎、肾脏、肝脏、心脏功能衰竭、败血症等并发最后导致死亡,所以从医学角度也比较难以作出十分权威的结论。
   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分析,第一,由于右腿开放性骨折造成了A的右下肢血流不畅,导致败血症的感染,形成肌肉坏死。为了保全生命而进行了截肢,但是,手术后并没有阻止败血症的进一步感染,导致死亡。第二,肝脏功能不全的加重,GTO指标的急增是由于右腿肌肉坏死导致败血症感染而致。第三,由于Y无法证实A的死亡是直接源于肝脏疾病,但是不排除加速死亡的可能性。
   法院从主要病因着手,从中找到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借助比例因果关系的理论,认定A的死因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但不是全部,只有80%。另外20%的死因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付80%的保险金,而剩下的20%的请求则予以驳回。
   这是一个运用比例因果关系来处理案件的一个比较成功的事例,如何正确运用因果关系的理论来处理实际生活中发生保险事件,是一个比较值得我国寿险实务界和保险消费者重视的问题。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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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胡正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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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3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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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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