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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手了 同居期间买的房子应如何分割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7-5 11:26:49 阅读:

    2010年3月,张先生和一女孩在同居期间,买了一套房子,不过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都是女孩的名字,但21万首付款是张先生付的,每月房贷也是张先生还,房子开发商还没有交付。现在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分手了。张先生想要房子,但女孩讲房子是她的,首付款是张先生赠与她的,为此张先生困惑不已且焦虑万分。

  东莞知名律师胡正东告诉你,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具有很大的不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离婚时,一般按照等额分割;而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则一般采取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认定财产是谁的;若财产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则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同居双方之间不具有某种法律上认可的诸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等特殊的共同关系,若双方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一般按照按份共有来处理。另一方如果不同意的,则需举证。另外,《物权法》是以登记制度来确定产权归属,“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同居期间所购买的房产也应该适用此关于不动产应当登记的规定,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在张先生的事例中,由于购房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都是女孩的名字,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基本上可以确定房屋产权属于该女孩,张先生想主张房屋产权比较困难,不过张先生可以选择向该女孩主张要求其返还代付的首付款和每月的贷款,不过这就是债权债务的法律纠纷了,并且张先生要对首付款和每月所还贷款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凡此类纠纷,当事人应首先进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再选择向法院起诉。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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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本律师愿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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