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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性强奸”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1-27 18:35:05 阅读:

最新网络流行语“临时性强奸”
  今年6月,浙江南浔两名协警,在宾馆趁一名女子醉酒不醒先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本案中,若认定两名协警的行为为“轮奸”,刑期至少在10年以上。近日,南浔法院以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3年。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被网民演绎为“临时性强奸”,有人据此推理:谁也说不准,在以后的判决书里,会不会出现“临时性腐败”、“临时性杀人”这类词汇?南浔法院面对“临时性强奸”的质疑,迅速做出“临时性解释”:“临时性即意犯罪不是法律专用词语,是辩护人归纳出来的。”这就是说,这是法律概念中没有的罪名,属于“临时性罪名”。
  两名罪犯是协警,并非正式警务人员,是“临时性执法”人员。各地大量使用协警,一旦出了问题,雇佣协警的部门统统推到协警身上,一招金蝉脱壳,逃脱责任。“临时性执法”人员犯强奸罪,简称“临时性强奸”倒也顺理成章。请问使用“临时性罪名”的法官,是否是“临时性法官”?“临时性法官”判决的罪名是否为“临时性罪名”?法律依据是否为“临时性法律”?
   “临时性执法”、“临时性强奸”、“临时性罪名”、“临时性法官”、“临时性判决”恐怕还要在网络流行一段时间,直到下一个“临时性罪名”出现。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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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本律师愿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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