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1-27 18:35:05 阅读:次
最新网络流行语“临时性强奸”
今年6月,浙江南浔两名协警,在宾馆趁一名女子醉酒不醒先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本案中,若认定两名协警的行为为“轮奸”,刑期至少在10年以上。近日,南浔法院以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3年。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被网民演绎为“临时性强奸”,有人据此推理:谁也说不准,在以后的判决书里,会不会出现“临时性腐败”、“临时性杀人”这类词汇?南浔法院面对“临时性强奸”的质疑,迅速做出“临时性解释”:“临时性即意犯罪不是法律专用词语,是辩护人归纳出来的。”这就是说,这是法律概念中没有的罪名,属于“临时性罪名”。
两名罪犯是协警,并非正式警务人员,是“临时性执法”人员。各地大量使用协警,一旦出了问题,雇佣协警的部门统统推到协警身上,一招金蝉脱壳,逃脱责任。“临时性执法”人员犯强奸罪,简称“临时性强奸”倒也顺理成章。请问使用“临时性罪名”的法官,是否是“临时性法官”?“临时性法官”判决的罪名是否为“临时性罪名”?法律依据是否为“临时性法律”?
“临时性执法”、“临时性强奸”、“临时性罪名”、“临时性法官”、“临时性判决”恐怕还要在网络流行一段时间,直到下一个“临时性罪名”出现。
来源:东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