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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斗殴罪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1-27 18:33:31 阅读: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合法目的,纠集世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朴地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糊口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糊口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糊口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家场所。因此,不管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流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www.lvsoso.com)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峻威胁。因此,公开轻蔑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二)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世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分歧法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商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峻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三)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治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四)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念头,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开轻蔑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流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知足。行为人在思惟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长短荣辱尺度已被倒置。这种公开轻蔑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显著的特点。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二、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一)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念头、目的,不是流氓流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念头、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念头,在实施各种流氓流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念头、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分,以知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三)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二者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犯罪念头。聚众斗殴罪中的杀人、伤害行为,固然与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但是它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在杀人、伤害行为中,通常表现为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所以,凡是为了争霸"势力范围",或者明确表示要打服对方,而行凶伤人的都是聚众斗殴中的伤人行为。而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则往往是对自已或自己一方所熟悉的人,因为宿仇旧恨而起意伤害对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故意;假如是临时起意伤害对方,也往往是由于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显著的在对方一边,或者在互殴中伤害他人,这种情况往往是双方都有过错,责任不易分清。

  当然,本条第2款明文划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划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流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划定。

  (四)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两者在客观方面有相同之处,如犯罪形式都是聚众,但两者存在显著不同。首先,犯罪念头不同,前者大多是为了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念头而破坏公共秩序,后者则多是为了实现个人某种不公道的要求,如分房、调工作等而破坏公共秩序。其次,情节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节严峻,后者要求情节严峻,必需致使工作、出产、营业和教授教养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峻损失,否则不构成犯罪。最后,两者犯罪方法不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方法一般是暴力方法,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除了暴力方法外,还可以长短暴力方法。


聚众斗殴罪的处罚

  三、聚众斗殴罪的处罚

  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峻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划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峻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东莞律师QQ法律咨询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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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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