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联系方式 来访路线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加入收藏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 行政诉讼 房产建筑 医疗事故 劳动争议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消费维权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行政诉讼律师 房产建筑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金融保险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消费维权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海事海商律师 涉外纠纷律师
  劳动者自杀用人单位需支付死亡抚恤待遇吗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4-4 23:19:47 阅读:

劳动者自杀用人单位需支付死亡抚恤待遇吗

劳动者自杀引发的死亡抚恤待遇争议
【案情摘要】
   申请人谢某的丈夫赖某生前为被申请人的在职员工。2008年12月18日赖某因自缢死亡。申请人认为,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费10140元、救济金20280元、抚恤金20280元。
    被申请人辩称:自杀行为导致死亡并不属于非因工负伤死亡范畴。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参照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8〕2061号)规定,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费10047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20094元和一次性抚恤金差额9094元,三项合计39235元。
【本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自杀身亡的劳动者是否属于非因工负伤死亡范畴,是否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在案件的审理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自杀行为导致死亡并不属于非因工负伤死亡范畴,并不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让被申请人支付抚恤金等费用,违背了法律所倡导的公序良俗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并没有排除自杀死亡情形。那么,职工自缢身亡,企业应当按照粤劳薪〔1997〕115号文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
    2008年12月29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并未排除自杀死亡情形;职工自缢身亡,企业应当按照粤劳薪〔1997〕115号文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来源:东莞律师


 
  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 更多>>
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本律师愿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

在线免费咨询QQ

  服务区域
莞城 南城 东城 黄江
寮步 石排 长安 东坑
企石 桥头 横沥 虎门
麻涌 大朗 樟木头 常平
中堂 万江 茶山 沙田
谢岗 凤岗 洪梅 道滘
高埗 清溪 塘厦 凤岗
大岭山 望牛墩 石龙 石碣
厚街
松山湖 其他区域
  联系方式 更多>>
联系人: 胡正东律师
咨询热线: 13532690835
13433655485
咨 询 QQ:
939135870
987103158
办公电话: 0769—23090912
传    真: 0769—23090912
网    址: www.0769lvshi.com
电子邮件: hzhdlawyer@sina.com
办公地址: 东莞南城区莞太大道
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
(即新城市酒店21楼)
乘车路线: 东莞市内乘C1、L1、L4、
39、20、48、2、6、8、
10鸿福路口站下,8、
14、24、26、31、47路
电信局站下可直达

关于我们 | 新闻动态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免费咨询热线: 13532690835 13433655485 | 法律咨询QQ:939135870 987103158 | 办公电话: 0769—23090912 | 传真: 0769—23090912

东莞律师QQ在线网 © 版权所有 首席律师:胡正东        粤ICP备09177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