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联系方式 来访路线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加入收藏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 行政诉讼 房产建筑 医疗事故 劳动争议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消费维权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行政诉讼律师 房产建筑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金融保险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消费维权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海事海商律师 涉外纠纷律师
  工伤员工被解雇索解雇赔偿金败诉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4-4 23:14:00 阅读:

 工伤员工被解雇索解雇赔偿金败诉

     
   员工上班期间受伤致残,83万元的巨额赔偿款能否追讨到手?记者今天从东莞市常平镇劳动分局了解到,该镇一男子在工作期间受伤致残,因而提出申诉要求厂方赔偿工伤损失,伤残津贴等赔偿金合共83万多元。经过劳动仲裁,该员工最终获赔75000元。
    操作机器被压伤五个手指
    伍某于2006年3月入职上坑村某塑胶制品厂,开始在厂里当装厢工,后来调到再生部工作,2008年3月份的一天,伍某在生产车间操作机器过程中不小心被机器压伤了右手五个手指,住院期间的治疗费、伙食费由厂方支付,后经东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今年的1月17日,厂方一次性赔偿伍某75000元并作除名处理的决定。
    常平劳动分局仲裁庭接到伍某的申诉,马上立案开庭。根据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为五级至十级,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当安排力所及的工作。但经审理查明,伍某休养出院后继续在厂里工作,只打卡不上班,2008年11月前仍按月领取工资。
    安排工作未按时到岗被开除
    2008年12月3日,厂方安排伍某从事挑选胶粒比较轻松、力所能及的工作,要求其15天内依时回厂上班,而伍某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了。厂方遂以其旷工15天为由对伍某作除名处理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伍某要求厂方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代通知金的申诉请求得不到支持。
    关于工伤待遇问题,由于厂方没有为伍某参加社会保险,应负责支付伍某各项工伤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厂方须支付伍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58265元,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伍某已自愿领取了一次性赔偿款75000元,超过了法定赔偿标准。因此,对于伍提出的工伤损失及经济补偿金、伤残津贴等申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伍某只得到已领取的75000元。

来源:东莞律师


 
  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 更多>>
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本律师愿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

在线免费咨询QQ

  服务区域
莞城 南城 东城 黄江
寮步 石排 长安 东坑
企石 桥头 横沥 虎门
麻涌 大朗 樟木头 常平
中堂 万江 茶山 沙田
谢岗 凤岗 洪梅 道滘
高埗 清溪 塘厦 凤岗
大岭山 望牛墩 石龙 石碣
厚街
松山湖 其他区域
  联系方式 更多>>
联系人: 胡正东律师
咨询热线: 13532690835
13433655485
咨 询 QQ:
939135870
987103158
办公电话: 0769—23090912
传    真: 0769—23090912
网    址: www.0769lvshi.com
电子邮件: hzhdlawyer@sina.com
办公地址: 东莞南城区莞太大道
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
(即新城市酒店21楼)
乘车路线: 东莞市内乘C1、L1、L4、
39、20、48、2、6、8、
10鸿福路口站下,8、
14、24、26、31、47路
电信局站下可直达

关于我们 | 新闻动态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免费咨询热线: 13532690835 13433655485 | 法律咨询QQ:939135870 987103158 | 办公电话: 0769—23090912 | 传真: 0769—23090912

东莞律师QQ在线网 © 版权所有 首席律师:胡正东        粤ICP备09177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