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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试用期被辞退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2-5 18:12:16 阅读:

劳动者试用期被辞退

案例:Y公司因需要开发一个新项目,决定从社会上招收一批工作人员,从事公司新项目的开发工作。X先生经过层层面试,最终被公司聘用。经双方协商,公司与X先生等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当合同履行不到2个月时,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决定撤销该新项目,包括X先生被列入了裁员范围。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刘先生将这一决定通知X先生时,X先生要求单位补偿2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公司先提出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日通知,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此外,公司在试用期没有理由辞退他,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刘先生认为这是“无理要求”,当场予以拒绝:“试用期双方关系不确定,双方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关系,是不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X先生
只好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两周后X先生将公司告到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支持了X先生的请求。
  案例解析:为什么Y公司会败诉?
  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许多公司在解聘员工中经常使用的杀手锏,在公司管理层的概念中,公司并没有承诺员工什么,想让你离开就可以让你离开,如案例中那位人力资源经理的理由,“试用期双方关系不确定,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关系”。
    其实,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依据第40条第3项(即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依据第41条的规定(即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要想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和第40条规定的2种情形的8种情形之一,否则就是违法的。请不要认为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是那么的简单。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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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本律师愿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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