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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与员签订劳动合同 动漫公司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2-5 18:10:23 阅读:

 
     
      为某动漫工作了6个月,陈小姐多次申请,动漫公司却迟迟不肯与她签订劳动合同。陈小姐就动漫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工资、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事宜向无锡人事和劳动局进行投诉,引发双方矛盾激化。最终,陈小姐愤然辞职,并起诉至江苏无锡崇安法院要求动漫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合同解除金。
 
  但公司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付。近日,崇安法院审理这起纠纷,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陈小姐每日上班时间固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008年6月,陈玟到市区某动漫公司动画部工作,双方约定按动画产量计算工资报酬,但未签劳动合同。2008年6月至同年11月,动漫公司按月足额支付陈玟工资。12月份,动漫公司通知陈玟领取工资,但因公司将陈玟工资列入12月份外包计件费用明细表中,并要求陈玟领取时在该表上签名,遭到陈玟的拒绝。
 
  双方因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事宜发生纠纷。12月底,陈玟离开该公司未再上班。
 
  近日,陈玟诉至法院,称自己工作期间,每天工作时间基本为早上9点至下午5点,由动画部主管对其手工考勤。若遇特殊情况,动画部主管可对部门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微调。但动漫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保。
 
  而动漫公司却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加工承揽期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10日止,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无须支付未签订合同的一倍工资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诉讼中,陈玟申请证人公司动画部主管作证,该主管指出08年11月,公司曾两次开会承诺与正式员工陈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均未兑现。公司考勤分为刷卡和手工考勤两种,陈玟属于后者,其作为动画部主管每日对沈茵茵进行手工考勤,陈玟基本每天都到公司上班。
 
  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供相关初步证据。本案中,陈小姐提供的工资条、工作证、公司徽章、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了自2008年6月1日起陈小姐与动漫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以动画产量结算工资。动漫公司理应按规定,支付陈小姐08年6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13821.67元。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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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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