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1-27 21:42:15 阅读:次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生,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市人,现住**市**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市某公司。地址:**市**镇。
法定代表人:江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4日(2007)*法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1.请求判令撤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法民初字第**号判决书;
2. 依法改判或发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上诉人不服**市人民法院(2007)*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2007年1月22日,被上诉人广东省**市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生口头安排我与陈生、司生、邝生、姚生、李生等同事到南海某厂出差支援工作。我因身体不适,经公司同意我于3月9日回到原工作岗位工作及治病,于2007年3月21日向公司提供病历证明,证明经医生诊断为慢性胃炎,建议休息17天。我回公司上班和治病期间,还被公司派往珠海、东莞、宝安、开平等地从事质安检查工作,并按常规发放了出差补贴。2007年4月19日,被上诉人在没有发出任何警告的情况下,以上诉人从2007年3月3日起没有在南海上班、不服从公司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发出一份《关于辞退黄生等员工决定的通知》将我辞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主要领导人是江生(工商注册登记企业负责人),但是作为被上诉人的主要领导人,我从来都没见过此人,该所谓的主要负责人从来没在公司出现过,而且上诉人的工作安排一直由王生负责,上诉人有理由相信王生就是其主要领导人,上诉人只能按照邝冠球的安排进行工作。邝冠球在上诉人提出仲裁的时候作出调查笔录,否认他自己曾安排并亲自带领上诉人回台山市某公司工作的事实,该笔录并不可信,王生是为了逃避责任而作出虚假笔录。一审判决作出的事实认定,多次出现错误,而且概念笼统,含糊不清。例如“相关负责人”,“相关人员”证实等等,具体是谁证实没有一一说清楚。王生是带领我们去进行质安检查工作的,并非象一审判决所说的同意我们去进行质安检查工作。一审判决称上诉人由被上诉人的负责人同意到各个工地进行安全检查的事实,这里所说的负责人是邝冠球,但是之前的提及到主要负责人是江生,判决书上的内容自相矛盾,错漏百出。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要提前一个月或预先作出处分的决定才能辞退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一直都在公司的安排下工作,而且一直以来上诉人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有良好的工作记录,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上诉人由一建公司调动到南海电厂,再由南海某厂调回台山某公司,都是由负责人王生安排的,上诉人不存在不听从安排,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把上诉人辞退,理由不充分,适用法律不正确。
对于一审判决所作出的赔偿,也是不合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合同,被上诉人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2380元/月X6个月=1428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7140元、未提前30天通知辞退的工资2380元;被上诉人支付2007年4月1日至4月19日工资113.33元/天X 19天=2153.21元,工资经济补偿金2153.27 X 25%=538.32元;被上诉人支付2007年1—2月份出差补助差额30元/天X26天元,3月份出差补助50元/天X 7天=350元;被上诉人支付2007年1月27、28日、2月10、11、25日加班工资113.33元/天X 2倍X 5天=1133.3元。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1133.3 X 25%=283.33元。以上是被上诉人要给上诉人作出赔偿的项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ΟΟ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来源:东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