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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法院调解书骗取房产证被控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1-27 17:52:48 阅读:

今年1月,被告人H与其丈夫Z离婚一案经某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夫妻共同财产住房1套归女儿所有。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1份。6月,被告人H让他人伪造了1份调解书,将调解书的内容篡改为“L、Z离婚后,将坐落于(某处)住房1套归H所有”。被告人H持该文书,欺骗当地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要求将上述房屋登记在被告人H自己名下。房管局根据伪造的调解书向H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被告人H利用该房屋抵押贷款20万元。9月其准备出售该房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东莞律师QQ咨询网http://www.dglsqq.com

  【法院审判】被告人H伪造国家司法机关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H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月。
  【律师评析】本案中被告人H的目的行为是骗取房屋所有权登记,手段行为是伪造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其手段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H的行为目的是占有该房屋,虽采用了欺骗手段,但其犯罪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从侵犯的客体看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导致房产管理部门作出错误的房屋产权登记,直接侵害了该国家机关对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的正常管理活动。。其伪造公文的目的是变更房屋所有权,将原本属于其女儿所有的房产登记于其自己名下,东莞律师QQ咨询网http://www.dglsqq.com最终也使得国家机关作出错误的登记,使原本不属于其所有的房产登记在其名下。本案表面上看被告人的目的是骗取房屋所有权证,而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属证明,在财产性犯罪中,通常骗取权属证明可以视为侵犯了财产权。但本案具有特殊性。因为房产登记是一种公权力行为,虽然表面上房产进行了错误的变更,但这不是所有权人作出的处置,其权利仍客观存在。本案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并没有使房屋的所有权真正从其女儿手中获得,其女儿的所有权因法院调解书的确认仍然存在。东莞律师QQ咨询网http://www.dglsqq.com律师认为本案的房屋所有权是被告人侵犯的间接客体,而不是直接客体。
  二、从客观方面看
  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自愿地”将自己所有、占有的财物交给犯罪分子或犯罪分子授意的第三人的行为。以欺骗的手段,使受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是诈骗犯罪的本职特征,也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东莞律师QQ咨询网http://www.dglsqq.com本案中其女儿并没有“自愿”交出财物。被告人欺骗的对象是国家机关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三、主观方面、犯罪对象。
  本案中,因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单位)有房管局、被告人的女儿、债权人。被告人的行为直接造成房管局作出错误的登记,颁发错误的房产证,房管局是直接受害人。被告人的女儿名下的财产被错误的登记为被告人名下,其女儿也是受害人之一。而本案中基于错误房产证的按揭而借款给被告人的债权人借款无法收回,是遭受经济损失最大的受害者。被告人持明知内容虚假的房产证抵押向他人借款,是典型的欺骗行为,终极骗得他人贷款达20万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后果。由于被告人自始至终供述其预备事后以卖房所得的钱还借款,因此,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仅是一种骗借行为(即以借取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编造假话或隐瞒事实真相等方法向他人借取钱物的行为)。实施这种行为,行为人客观上并无长期非法据有对方财物的故意,使用之后是会偿还的。而具有“非法据有的故意”是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因此东莞律师QQ咨询网http://www.dglsqq.com律师认为被告人不能以诈骗犯罪论处。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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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本律师愿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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