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3-13 14:21:36 阅读:次
两次手术失败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左腿股骨骨折的陈女士,没想到住院先后做了两次手术均未成功。还须进行第三次手术的陈女士忍着伤痛,将某医院告上法庭。日前,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等人民币共2.4万余元。陈女士第三次手术等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
股骨骨折
几年前的4月1日,陈女士不慎跌倒,造成左腿股骨骨折,后住进某医院手术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医生采取用钢钉加以固定手术治疗。出院一个多月后,陈女士在一次乘车时,感觉左髋部剧痛,去该医院就诊拍片,发现股骨头已经移位。对此,医生对陈女士采取了4个月的保守治疗,后经X光检查发现,股骨头上1/3骨质吸收,3枚钢钉松动,大粗隆骨质疏松。
后来陈女士知道,原来医生在手术中将三根钢钉打在一个部位,把股骨头打穿打裂。于是医生建议取出内固定。
手术失败
同年10月,陈女士再次住进该医院做第二次手术:行加压螺纹钉取出术,手术拔取两根钢钉用一根固定。没想到,医生在手术时未将移位的断骨予以复位,手术后体内的钢钉松动,陈女士左下肢功能受到障碍。两次手术的失败,使陈女士在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陈女士以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为由,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以后第三次手术费用人民币6万元,以及护工费、后续治疗费等14万余元。
承担责任
在法庭上,医院对陈女士所述事实没有异议,愿意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20%-30%的责任。
在审理中,法院委托某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该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建议作关节置换术。陈女士对该鉴定不服,提出再次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市医学会对此纠纷再次鉴定,鉴定书认为,该医疗争议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鉴定分析意见是,左股骨颈骨折诊断成立。医方手术技术操作有缺陷,骨折复位及内固定位置不佳,对骨折愈合有一定影响;陈女士外伤致股骨颈骨折是造成目前股骨头缺血坏死、左下肢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鉴定过程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过错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女士要求医院赔偿第三次手术一切费用的主张,因第三次手术尚未发生,陈女士可待实际发生后依法另行主张。最后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552元,残疾生活补助费等2.25万余元。
来源:东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