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4-16 11:02:41 阅读:次
出租屋里被盗房东无责
律师认为,租户与房东是租赁关系而不是消费关系
本报讯记者黄玲、通讯员骆丁光报道:在霄边社区经营药店的李湘琼最近很无奈,在她租住的出租屋里,被贼盗去了3000多元现金及价值4000多元的摄像机。李女士认为,房东收了租金应该负责任。但长安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房东没有财产保护的义务。
据悉,李湘琼是今年1月在霄边社区正大街一巷租房住。李湘琼的丈夫邓先生说:本月初,出租屋发生失窃事情,他们与房东交涉,房东说,房子包给了二手房东;二手房东李某说,不关他的事。李女士报警后,霄边派出所叫了几个治安队员到现场察看并录下口供,之后就是等消息。
“我每个月按时交租金,与二手房东构成了租赁关系,既然我交了租金,他就应该对我在出租屋内的财物安全有所保证,有交租金的义务,就有得到安全的权利。”邓先生认为,二手房东李某应该对他的损失承担一部分赔偿,如果李某不给予赔偿,他将向法院起诉李某。
长安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人员说,出租屋内发生被盗的事情,该中心没办法处理,只有向警方报案,由警方组织破案。
长安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纯杰认为,租户与二手房东的关系是租赁关系,不是消费关系,不像在商场购物那样,二手房东没有财产保护的义务。
来源:东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