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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无权出售小区公共绿地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3-12 13:44:38 阅读:

开发商无权出售小区公共绿地
                                                               东莞律师QQ咨询网转载

四川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的宋建明律师就公共面积变车位的现象进行法律点评。  

公共绿地上的停车位权属业主  

在楼盘小区看到,开发商将位于小区内两幢房间的公共绿地两侧,用黄线划出了若干个停车位。而每个停车位都紧挨着住户窗户或阳台。底楼一业主称,由于是新建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而开发商在此设置车位,也从没征求过业主们的意见。  

宋律师认为:如果开发商在公共绿地上设置的停车位,那么其权属应归小区全体业主。因为小区所有建筑物中,开发商除了在专有部分具有所有权外,其他部分的所有权均为业主共有。而此停车位不属于依附于建筑物的专有车位,而是独立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因此,它的归属相当明显,开发商无权将其部分面积据为己有。  

转让车位属变相卖地  

在刘女士出示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上,该协议规定,刘女士一次性支付“车位使用权转让费”24750元,从而享有位于该绿地一隅50年的停车位使用权。  刘女士告诉记者,按揭购房,已承受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但售楼小姐一再强调,小区内车位有限,仅占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如不签约,今后停车会相当麻烦。既然别无选择,只好借钱购买家门口的“车位使用权”。  

宋律师认为:如果开发商将小区业主共同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了购买车位的业主。这等同于小区业主们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共有的停车位,被开发商变相出售而将价款据为己有。此行为就侵害了业主的利益。  

车位能否出售先区分权属  

不少业主都在问,现在私家车越来越多,有车就要有停车的地方,因此,建筑物必须解决停车的问题。在郊区居住的购房者,大都有花钱购买停车位的经历,那么,停车位到底能否出售呢?  

宋律师认为:停车位不是不能出售,而是首先应当区分权属。如果开发商对楼盘停车位具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和该停车位的所有权,那么他出售车位是合法的。小区业主使用车位,只能向开发商购买使用权或租赁权。如果开发商出售的车位占地属于小区绿化面积或公共面积,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侵犯了小区全体业主权利的行为。
                                                                   东莞律师QQ法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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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胡正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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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3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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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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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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