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联系方式 来访路线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加入收藏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 行政诉讼 房产建筑 医疗事故 劳动争议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消费维权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行政诉讼律师 房产建筑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金融保险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消费维权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海事海商律师 涉外纠纷律师
  开发商将房屋抵押合法吗?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3-12 13:42:41 阅读:

开发商将房屋抵押合法吗?

1  热线解答: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献民 


  李小姐:我于2001年9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XX小区XX栋XX号商品房一套。该买卖合同约定:(1)出卖人于2002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2)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如约将合同总价款的80%支付给开发商,但双方并未办理预售登记手续。后来我听说开发商已将所开发的两栋房屋全部抵押给银行申请贷款,遂向开发商质询,但他们没有给我确切的答复。现我想咨询: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我该怎么办? 


  郑律师: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jiao 点在于开发商抵押行为的合法性及其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等问题。要判断开发商抵押行为的合法性,首先应先审查其抵押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之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设立抵押的房地产主要有: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所有权或期得权益的房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包括在建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等。房地产抵押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不具备法律效力。鉴于本案的开发商不肯将有关房地产抵押的详细情况向购房人通报,因此,律师建议购房人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抵押登记的有关情况。根据查询得到的抵押登记的内容、范围、时间等具体情况确定判断其行为的合法性及对购房人权利的侵害。如果查实开发商已经办理了购房人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且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只有在取得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转让给购房人,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在此情况下,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利息及其他损失。如果查实开发商的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则购房人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房产抵押所可能造成的购房人无法按期办理产权证等损失。当然,由于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期得权益,此时,开发商已无权再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抵押,因此,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对所购房屋进行解押。否则,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来源:东莞律师


 
  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 更多>>
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本律师愿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

在线免费咨询QQ

  服务区域
莞城 南城 东城 黄江
寮步 石排 长安 东坑
企石 桥头 横沥 虎门
麻涌 大朗 樟木头 常平
中堂 万江 茶山 沙田
谢岗 凤岗 洪梅 道滘
高埗 清溪 塘厦 凤岗
大岭山 望牛墩 石龙 石碣
厚街
松山湖 其他区域
  联系方式 更多>>
联系人: 胡正东律师
咨询热线: 13532690835
13433655485
咨 询 QQ:
939135870
987103158
办公电话: 0769—23090912
传    真: 0769—23090912
网    址: www.0769lvshi.com
电子邮件: hzhdlawyer@sina.com
办公地址: 东莞南城区莞太大道
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
(即新城市酒店21楼)
乘车路线: 东莞市内乘C1、L1、L4、
39、20、48、2、6、8、
10鸿福路口站下,8、
14、24、26、31、47路
电信局站下可直达

关于我们 | 新闻动态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免费咨询热线: 13532690835 13433655485 | 法律咨询QQ:939135870 987103158 | 办公电话: 0769—23090912 | 传真: 0769—23090912

东莞律师QQ在线网 © 版权所有 首席律师:胡正东        粤ICP备09177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