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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开发商以套内建筑面积签合同的陷阱!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1-30 21:21:58 阅读:

                            警惕开发商以套内建筑面积签合同的陷阱!

 
关于塞纳河畔商品房面积严重缩水的问题

    我于2007年6月8日购买的塞纳河畔16—2—12—33住房,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150.08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24.81平方米,公摊面积25.27平方米。2008年3月31日收房时,交房工作人员出具的交房预算清单上注明,该套住房实测建筑面积 141.9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20.32平方米,公摊面积21.58平方米。该套住房建筑面积减少8.18平方米,建筑面积误差比为―5.45%;套内建筑面积减少4.4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3.60%;公摊面积减少3.69平方米,公摊面积误差比―14.60%。
    该套住房面积严重缩水,开发商只按套内建筑面积对我进行赔付,理由是购房合同约定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开发商在销售时,在售房部的门口打出了醒目的价目表,每栋楼每个单元每个房间的户型、建筑面积、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以及总价。售楼小姐当时是这样给我计算价格的:建筑面积销售单价30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8平方米,总价457744元,享受1%的优惠后,总价453167元,单价变成3019.50元/平方米。签认购书时都是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签合同时售楼小姐按总价453167除以套内建筑面积124.81平方米,单价就变成了3630.86平方米,发现单价变化后,我提出质疑,售楼小姐是这样解释是:“根据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厅房发[2002]104号),商品房销售应当按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计算销售单价及总价款,预售建筑面积是成都市温江区房管局测绘队计算的。”因为总价款没有发生变化,而且购房合同附件二第3条也注明了:“预售建筑面积计算人:成都市温江区房管局测绘队,”我当时认为既然房管局测绘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应该不会变化,所以就按照售楼小姐提供的格式合同签了字,没有做任何修改。
    塞纳河畔小区分3期工程,共有18栋房子,住户1000多户,所有的住户都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实测公摊面积均比预售公摊面积少,第三期的住户公摊面积基本是少2平方米左右。购房者不同程度地多交了公摊面积的房款,仅凭此办法,塞纳河畔开发商就吃掉了全体业主上千万元血汗钱。
我这套房子签合同时单价(按建筑面积算)是3019.5元/平方米,交房子时单价(按建筑面积算)就变成3059.6元/平方米,开发商通过销售时把公摊面积算大的方法多收取了我5690元购房款。如果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开发商应该退还我35804元,而实际上开发商按套内面积只退还了19010元,公摊面积缩水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缩水的部份,开发商未做出赔偿。
开发商销售房屋时承诺预售建筑面积计算人:成都市温江区房管局测绘队,而实际交房时也是由成都市温江区房管局测绘队测绘的,前后公摊面积误差比超过了3%。
    我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故意把公摊面积做大,导致建筑面积增大,总房价增高,折算后的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增大,从而增加销售收入。
    2、诱导全体业主签署格式合同,统一以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价方式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依据,而对于公摊面积发生变化不做出明确约定,也没有给购房者解释清楚。
    3、预售建筑面积并没有经过成都市温江区房管局测绘队实际测绘。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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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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