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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两卖”造成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6-25 10:18:44 阅读:

一房两卖 先占者能否要求后占者退出

【案情】

  傅先生从林先生处购买二手房一套,价款26万元,傅先生已付25万元,剩余1万元待办理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再付,林先生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傅先生。后林先生又将该房屋以同样价格卖给简先生,同样收取了简先生25万元,也将该套房屋钥匙交给了简先生。简先生收到钥匙后,便入住了房屋。傅先生知悉后,要求简先生退出房屋,简先生拒绝。某日,傅先生趁简先生不在,进屋将简先生的物品搬出屋外,然后将自己的物品搬入房中。傅先生和简先生之间遂起纠纷,简先生要求傅先生退出房屋。经查,傅先生和简先生均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而林先生目前不知所踪。

  【分歧】

  简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傅先生退出房屋?

  第一种意见认为,简先生虽然从林先生处购买了该套房屋并支付了25万元价款,但其并无取得该套房屋的产权,其无权要求傅先生退出房屋,更何况傅先生同样是支付了相同的购房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简先生未取得房屋产权,但其已实际入住,事实上占有了该房屋,且该占有属合法占有,傅先生在未取得该房屋产权的情况下,强行入住,侵犯了简先生的权利,应当退出房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审判实践中,一房两卖是一个较普遍性的问题,但该问题又常以不同方式呈现。比较常见的是两位购房者中有的办理了产权登记,有的没有办理,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容易处理。对于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的一方购房者,只要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定情形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自然取得房屋的产权,另外一方购房者则只能向出售方主张违约赔偿。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两位购房者均未取得房屋产权,先入住者能否要求后入住者退出房屋?

  从本案来看,傅先生、简先生分别和林先生达成的购房协议均是有效的,两人均可要求林先生履行协议,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问题是,目前林先生不知所踪,要求林先生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现实,且林先生一房两卖,谁能最终得到房屋产权,尚是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不过,虽然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法办理,但林先生向傅先生、简先生均交付了房屋钥匙,因此,两人均有权入住该房屋。由于房屋只有一套,两人又不可能同时入住。这也就是本案的问题,先入住者能否要求后入住者退出房屋?本案中,简先生虽然后于傅先生购买该房屋,但其是先入住该房屋的,其对房屋的占有是基于其和林先生之间的购房协议,其占有是合法的,其占有该房屋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简先生有权要求傅先生退出房屋,对于傅先生妨害其入住该房屋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排除妨害。当然,该请求权必须在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该请求全消灭。

  由于简先生仅是占有该房屋,并无实质上取得该房屋产权,其占有的状态是不稳定的,不能对抗之后实际取得该房屋产权的人。如果傅先生一旦取得该房屋产权,则其有权要求简先生退出房屋。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式是尽快取得该房屋产权,改变房屋占有这一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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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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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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