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3-12 13:01:45 阅读:次
东莞律师QQ咨询网http://www.dglsqq.com胡正东律师提醒您: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屋产权没有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在购买房屋时要注意房屋产权登记的问题,可以聘请律师给予法律指导和调查,确保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放:今年9月,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上海娇腾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原告李某预付款4万元,并按约定赔偿李某违约金1.6万元。被告不服上诉后近日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娇腾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娇腾公司)和江苏省某县居民李某于2007年8月6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其开发的位于某县某街的一套商品房以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预售给李某,并约定由李某先预付房款4万元,娇腾公司在房屋竣工后6个月内交付新房,并将产权证书办妥,届时李某再付清余款。违约方必须承担10%的违约金。当日,李某预付购房款4万元给娇腾公司。房屋建成后,因房产涨价,娇腾公司认为以原价卖出该房明显吃亏,便与另一急需买房但不知内情的范某另订购房协议,以19万元价格卖出。2008年11月,娇腾公司将该房的产权证书办妥,连同新房及产权证书一并交付范某。2009年2月,李某要求娇腾公司履行合同时,才得知房屋已卖与他人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在交涉无果后无奈具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房预付款以及赔偿相应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娇腾公司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但李某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故不能对抗第三人范某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娇腾公司“一房二卖”,以致不能履行合同,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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