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3-12 13:01:15 阅读:次
商铺租赁起纠纷优先承租权受保护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商铺租赁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糖烟酒联会公司(简称烟酒公司)的诉讼请求,原租赁合同继续生效。
烟酒公司是这起商铺租赁纠纷案的出租人,承租人是珠海市嘉济药堂(简称嘉济药堂)。1997年4月23日,烟酒公司与嘉济药堂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出租人将商铺位80平方米出租给承租人用以药品经营,租赁期3年。2000年4月30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烟酒公司有意将铺位继续出租,嘉济药堂亦表明愿意继续承租。但是,双方因1998年改建装修事件产生矛盾,未能在续租问题上达成协议。7月28日,原承租人嘉济药堂按烟酒公司招租启事要求交付竞投保证金4万元,同时一直继续租用该商铺经营。8月24日,嘉济药堂按原合同的租金标准将2000年5月至8月的租金交付烟酒公司。烟酒公司收款后在收款发票上签明:“暂按原合同收,新合同定后按新合同执行,增加部分补交。”事后烟酒公司以双方未就续约达成新的租赁合同,要求嘉济药堂迁出该商铺,而嘉济药堂则以其作为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拒绝退出该商铺,双方因此发生诉讼。
香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承租权,本案中原合同期满后,原承租人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承租,且交付了竞投保证金和为期4个月的租金。出租人对原承租人继续使用商铺未提出异议,并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了原承租人的租金。依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应认定新合同已成立。至于新的租金标准如何确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租金标准问题。据此判决驳回烟酒公司要求原承租人搬出该商铺的诉讼请求。 (陈英滨 王忆恩)
来源:东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