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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0-1-27 17:35:48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6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第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虚假破产罪
第163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第164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第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177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18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第185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185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7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8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第262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303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
第31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第369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39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枉法仲裁罪

来源: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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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律师:胡正东

性别:男

年龄:35岁

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0911243768
执业机构: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胡正东律师,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QQ咨询网创建人及首席律师,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中山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1999年获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本律师精于实务,长于诉讼,业务范围广泛,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遗产继承、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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